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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微软黑屏”迷局

  

  (三)微软有没有权利采取惩罚措施


  

  那么微软有没有权利采取这种使用户计算机“黑屏”的惩罚措施来实施其反盗版战略呢?这里涉及到三个问题,第一,微软有没有权利认定用户软件为盗版;第二,我国法律计算机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态度;第三,微软有没有权利对盗版用户采取惩罚措施。


  

  首先,微软有没有权利对计算机用户的软件版权状况做出认定呢?如前所述,微软是在计算机用户同意的情况下采取验证行为的,即用户同意微软对自己所使用软件的版权状况做出判断。应当认为,微软作为软件产品所有者,作为权利人,有权在用户同意的情况下采取技术手段对用户软件的版权状况做出自己的判断,当然这种认定不具有司法认定的性质。


  

  那么我国法律对计算机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究竟持何种态度,则要进行规范分析。《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3条所列举的五种具体侵权行为并不包括使用行为,第六项却做了兜底性规定“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同时,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虽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从规范的体系解释来看,既然侵权救济措施包括“停止使用”,那么使用行为似乎应该属于“其他的”侵权行为。我认为,这两条规定不能作为认定一切使用行为皆为侵权的充分依据。首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有机关、机构、组织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的使用,有企业、单位在经营、管理行为中的营利性使用,有个人用户消费性的使用,不应采取统一的标准进行侵权认定。其次,从法理角度分析,企业、个人用户使用盗版软件行为是私权行为,法律对私权的限制应当遵循“法不禁止即可为之”的原则。私法规范中“其他”性限制私权的规定适用范围应该由有权机关通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判例等方式予以明确规定,而不能任意解释。第三,从实证的角度分析,微软曾于1999年起诉亚都公司,2000年起诉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使用盗版软件。亚都案中,法院驳回了微软的起诉。后者虽然以调解结案,但是却在法院的调解书中认定使用盗版软件为一种侵权行为。[2]可见,目前我国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判例对个人用户消费性使用盗版进行禁止和惩罚。综上,我认为盗版使用行为还有待有权机关分别不同情况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并不能一概认定为侵权行为,更不能任意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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