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惩罚还是自愿行为
微软指出,“黑屏”问题已经在验证程序的安装过程中做出过提醒,是在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即是说,用户如果自愿进行验证安装,则视为同意将其计算机 “黑屏”,用户的行为应为自甘风险的自愿行为。
诚然,在接受验证的用户中有明知有“黑屏”风险仍然自愿进行验证的用户,但是更有很多被迫接受“黑屏”的用户。首先,有一部分用户的计算机对操作系统设置的是“自动更新、自动安装”,那么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或者没有及时更改设置的情况下就会被迫接受验证和“黑屏”。其次,微软的验证程序是以系统更新程序的方式进入用户计算机的,而这个验证程序在本质上却又不同于更新程序,从这一点看来,微软存在欺诈的嫌疑。用户设置的“自动更新、自动安装”虽然可以认定为默许微软对自己的操作系统进行更新,但并不表明也同意微软对自己的操作系统进行验证,甚至“黑屏”。最后,即便用户知道所使用的软件验证为盗版会被“黑屏”,而且进行的是手动更新安装,也不能认定用户自愿被“黑屏”。因为这个验证程序的下载安装属于格式合同,而 “黑屏”的合同条款是淹没于众多合同条款中的,从一般用户的更新程序安装习惯来看,大多数用户不会注意到这个条款。《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者有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而将“黑屏”条款“混杂在普通的合同条款之中,或文字纤细,或无法阅读,或隐藏在不易注意的角落,或文字晦涩无法理解,这都违反了上述规定。”[1]而且,使用户计算机“黑屏”是一种具有攻击性和破坏性的行为,将这个条款设置在格式合同中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即微软的验证行为虽然不涉及违法,但是验证合同中却有霸王条款,微软在允许用户对验证与否进行选择的情况下,对“黑屏”却采取强制措施是违反《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
从“黑屏”行为的性质来看,我认为已经不仅仅是提醒。如果仅仅是提醒用户其所使用软件为盗版,没必要每小时提醒一次,而且这种提醒行为并不是通过互联网发送即时信息,而是通过擅自强制性的改变用户计算机设置这种侵犯用户民事权利的方式进行。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用户的意愿,影响了用户对自己计算机的完全有效控制。“黑屏”行为是一种惩罚性质的行为,对office盗版软件的永久性提示标志法同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