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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人撤销之诉

  

  理解之二是认为二者是前后相继的两个独立程序,案外人身份识别审理程序并不是撤销之诉审理程序的组成部分。在案外人身份识别审理结束后,再启动后续的撤销之诉的审理。也就是说,在发现案外人属于前诉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后,案外人身份识别审理结束,再审型案外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启动。若案外人不属于前诉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则独立型案外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启动。这种理解虽然可以解决第一种理解中的矛盾,但会引发其他难以克服的困难。如案外人身份识别审理程序如何结束?是否需要作出判决?如作出判决的话,可否上诉?后两种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又是如何启动的?法院依职权启动还是当事人重新申请?等等。这些都是这种理解难以回答的问题。


  

  理解之三是案外人身份识别审理为撤销之诉第一阶段的审理,其后按不同类型撤销之诉进行的审理为撤销之诉第二阶段的审理。


  

  从撤销之诉的审理内容看,第一阶段当然是审理撤销之诉的提起是否符合条件。条件之一就是案外人申请人是否适格。鉴于适格的案外人都与前诉诉讼标的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审理过程不可避免要涉及到案外人与前诉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其结果不外乎两种:案外人是或不是前诉中的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这两种结果对后续的审理影响重大。如果案外人属于前诉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就表明前诉遗漏了必要当事人,这与《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9项后半段规定的再审事由—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完全吻合,这就意味着前诉裁判完全错了。接下来法院就应当按照再审程序进行审理。由于对必要共同诉讼法院必须一并处理,因此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为保护案外人的审级利益,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如果案外人不是前诉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话,就需要继续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最终作出支持或驳回案外人主张的判决。一旦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判决,案外人与前诉当事人之间无法通过新的诉讼解决纠纷的障碍就不复存在了,因此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前诉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对法院作出的任何判决,案外人和前诉当事人都可以上诉。对此类撤销之诉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诉会不会与《民事再审解释》42条后半段规定的“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前诉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相矛盾呢?不矛盾。因为这是对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判决内容的规定,与对裁判能不能上诉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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