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属于前诉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案外人,再审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就无法保护他们的审级利益。对此类撤销之诉也按再审程序进行审理的话,若前诉裁判是一审以后生效的,就按一审程序审理案外人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案外人对法院就撤销之诉作出的判决可以上诉,不存在损害案外人审级利益的问题。若前诉裁判是二审以后生效的,就应按二审程序审理案外人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法院若作裁判,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案外人对此不能上诉,显然侵犯了他的审级利益。此时,法院就只有两种选择:调解或发回重审。我们先看法院能否进行。当案外人认为前诉裁判损害自己的利益时,只会要求撤销前诉裁判中与己相关的部分。对此只有两种可能:一是案外人的主张成立,法院此时就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判决;一是案外人的主张不成立,法院就作出驳回撤销请求的判决。对此种侵权要么成立要么不成立的主张显然无法进行调解。那么法院能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呢?因为案外人不是前诉必要诉讼共同当事人,其与前诉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必须合并解决的纠纷。在涉及案外人部分的前诉裁判被撤销后,不涉及案外人部分的前诉裁判并无错误,无需发回重审。即使前诉当事人对案外人申请的、为法院所支持的被撤销的内容有不同看法,根据无诉则无审判的原理,在撤销之诉中也无法处理,前诉当事人只能另行提起新的诉讼来解决。
可见对于案外人不属于前诉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案件,若前诉裁判系二审以后生效的话,就无法按再审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进行审理。为此,立法只得重新设计了一种并不全部推翻前诉裁判效力的新的、独立的审理程序。
由此是否可以认为立法对再审型案外人撤销之诉和独立型案外人撤销之诉都采纳了呢?无论是哪种类型的撤销之诉,都包括启动和审理两部分。由于立法仅是分别规定了两种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却没有分别规定启动程序,启动程序自然都只能适用再审中的启动程序。于是就出现了两种组合:一种组合是不论是启动还是审理适用的都是再审程序,此乃典型的再审型案外人撤销之诉。立法采纳了该种撤销之诉应无疑问。另一种组合则是启动适用的是再审的启动程序,审理适用的却是一种独立的审理程序,进而形成了一种颇为奇怪的程序。从审理程序看,应当是独立型案外人撤销之诉,从启动程序看又不是。基于此,立法是否采纳了独立型案外人撤销之诉就变成了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为了区分这种两种不同的审理程序,笔者还是将它们分别称为再审型案外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和独立型案外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