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我国的遗嘱信托制度
遗嘱信托制度,是国外继承法律制度中一项很重要的制度,这个制度体现了经济效益的要求。它指的是立遗嘱人将自己的财产权转移至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按立遗嘱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的行为。[18]也就是说,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把遗产托付给专门的人或公司经营,继承人享受投资或经营的收益。西方国家的实践证明,遗嘱信托制度特别适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或是因为年幼、年老、残疾无力经营,或是因为缺乏事务管理经验以及中小企业主的事业继承等情况。自我国《继承法》颁布以来,到目前已实施了20多年。这20多年是我国经济发展最为迅猛、生活变化最为巨大的时期。随着人们财产观念的更新,民众的继承意愿和继承习惯也发生了变化,多元化遗产规划需求增多。尤其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空巢家庭增多、家庭可资利用的成员关系逐步缩小的情况下,如果继承人中没有适合的能够有效利用财产的人,被继承人就可以通过遗嘱信托制度,使财富顺利地传给后代,同时通过专业人才的管理弥补继承人管理能力的不足,使遗产发挥整体效率优势,家族永保富有和荣耀。因此,遗嘱信托制度既考虑了继承人的需要,又考虑了遗产有效利用的需要,可以相信,它在我国未来必然有广阔的适用前景。
【作者简介】
李宏,单位为河南师范大学。
【注释】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页。
威廉·魏特林:《和谐与自由的保证》,孙则明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82、80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14页。
参见黄文艺:《继承制度正当性的法哲学论辩》,载樊崇义主编:《部门法学哲理化研究》(上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1页。
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51 -553页。
密拉格利亚:《比较法律哲学》,朱敏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2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52页。
密拉格利亚:《比较法律哲学》,朱敏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5年版,第552页。
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上卷),赵荣潜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54页,注1。
戴炎辉、戴东雄:《中国
继承法》,三民书局中华民国四十六年九月初版、中华民国九十年七月十六版,第245 -246页。
徐向东编:《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参见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6页。
陈棋炎、黄宗乐、郭振恭:《民法继承新论》(修订三版),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137页。
刘春茂:《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86页。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页。
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上册),高鸿业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页。
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42页。
秦志远:《遗产分割:制度与价值》,载《理论探索》2007年第6期,第152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
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