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效率视角下我国现行《继承法》之完善
经济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一个经验法则:自主决定是调节经济过程的一种高效手段。特别是在一种竞争性经济制度中,自主决定能够将劳动和资本配置到能产生最大效益的地方去。其他的调节手段,如国家的调控措施,往往要复杂的多、缓慢的多、昂贵的多。因此总体上产生的效益也要低的多。[15]遗嘱继承作为一种以被继承人意志为转移的资源配置机制,赋予被继承人根据遗嘱自由原则使自己的意志外化,通过遗嘱形式把他的资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他认为最有才能和可靠的继承人继承,或者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他认为能继承他的事业的人继承,充分发挥和利用了人力资源,并使财产配置合理化,遗产效率得到最大发挥。以经济效率的角度审视我国现有的继承法律制度,无论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立法的目的仅在于财产所有权的移转,而不在于财产的有效利用。仅在《继承法》第29条考虑到分割遗产时的效率要求,该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从世界各国财产继承的立法趋势及我国当代民众多元化的遗产规划需求来看,诞生于上世纪80年代的我国现行《继承法》逐渐显现出某些缺陷和滞后性,应当及时予以修改与完善。
(一)立法的宗旨应反映经济效率的要求
现代社会的继承是纯粹的财产继承,从财产的角度看,“没有一个社会达到一个无限供给的乌托邦。物品是有限的,而需求则似乎是无限的。”[16]资源稀缺规律在困惑人类的同时也昭示人类:必须理性地对待财产,只有合理利用和分配资源,使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佳状态时,才能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和物质利益。继承制度是建立在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法,必须符合法律“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17]的目的。对个人或社会来说,拥有财产仅仅是财产最基本的意义,而如何使财产满足各方面利益的需要,通过分配、利用实现财产的效益,使财产获得增长更具有根本性。继承也是一种将遗产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过程,这一分配过程,不仅涉及遗产本身的性质,而且涉及到分配的意义,最终涉及到遗产分割的终极目的:将遗产资源配置给那些能够有效益地利用资源获得最大产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