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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的效率价值探析

  

  (三)遗嘱继承有利于降低财产交易成本与增加收益


  

  被继承人将自己的财产通过遗嘱的方式移交给适合的继承人或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增大财产的效用,减少财产交接过程中的矛盾和震荡。一方面,从继承人与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看,尽管存在着种种矛盾和紧张关系,但家庭成员之间仍有着较明显的利他主义倾向,团结、和谐和忍让特征明显,家族成员之间的忠诚信任关系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家族伦理的约束简化了财产的监督机制。这种情况无疑有利于减低“交易费用”,增加适应环境的弹性。在具有魄力和魅力的继承人的统领下,家庭成员会对家族财产产生一种强烈的认同感和忠诚感,可以为推动家族企业发展壮大,彼此齐心协力,甚至不惜暂时牺牲个人利益。因此,选任适合的家庭成员继承遗产可使财产效用发挥到最大极致,使家族企业成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张或可能出现的家族成员管理能力不高的情况,社会文化逐渐偏重继承人的实际能力甚于血缘关系,被继承人会在亲子无能的情况下选择继承人以外的人管理企业,使家族企业在名义上得以长期延续。综观家族企业发展史,从反面也证实了忽视遗嘱继承,往往导致选任接班人不力,使家族企业由盛转衰。香港最古老的华人商行—元发行就败于此。1909年,元发行第二代掌舵人高舜琴逝世后,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掌舵人,家族成员开始肆意挥霍商行公款,导致负债累累,由盛转衰。及至1933年,经营逾80年的老牌商号冰消瓦解。这种事例在国内外俯拾皆是,这也是家族企业的血缘继承模式的天然缺陷。


  

  当然,我们除看到遗嘱继承可以促进财富增长与资源合理配置的积极效益外,还应注意遗嘱继承对财富的增长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消极效用,如有的被继承人通过遗嘱,长期禁止遗产分割,这可能是出于对企业财产利用的考虑,一旦分割,可能使企业不能持续下去;有的考虑暂不分割可能有利于团结和互相往来;有的是考虑继承人中有年幼者,立即分割对年幼者不利等等。不管遗嘱人出于何种原因或动机,只要这种遗嘱所表达的意志是真实的,继承人都应当尊重,不得随时请求分割遗产。但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禁止分割遗产的时间过长,使遗产永远或长期处于共同共有状态,此遗嘱既有悖于继承法的一般原理,又有碍于遗产的使用和生产的发展。因此,一些国家对遗嘱禁止遗产分割的期限作了限制性的规定。例如《德国民法》(第2044条2项)为三十年;《日本民法》(第908条)为五年。”[13]我国中华民国1930年公布的《民法典》(第1165条2项)对此也规定,被继承人以遗嘱禁止遗产的分割,其禁止的效力,在期限上不得超过二十年。根据我国台湾地区1985年6月3日修正公布的《民法(继承篇)》,将《民法》第1165条2项修正为“遗嘱禁止遗产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为限。”[14]可见,继承法在遗嘱自由之原则与经济发展之公益目的两相权衡之下,遗嘱自由受到了某种程度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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