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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的效率价值探析

  

  (一)遗嘱继承有利于财产的有效利用与合理配置


  

  密拉格利亚指出:“遗嘱继承的直接基础,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所有人除履行其义务外,得自由处分其财产。”[8]从效率的角度看,遗嘱继承是一种以死者意志为转移的资源配置机制。在遗嘱继承中,亲属关系对于被继承人的自由意志的影响有决定性的作用。由于被继承人对继承人的状况有较清楚的了解,他(她)可以有选择性地把这些遗产按照效率最大化的原则传给能够有效利用财富、实现财富增值的人,这不仅有利于扩大继承人遗产的价值,为继承人提供更为充足的物质保证,保障遗产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且也有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因权属和份额问题而引发纠纷的可能性。英国经济学家约翰·穆勒早就指出:“在资本是由所有者本人用于经营某种企业的情况下,他完全有权将其独资企业的全部资金都遗赠给某个人。他应该能够把企业交给他认为最适合管理企业的继承人手中,以使企业得到有效的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主去世后留下的工业或商业上的设备就不致损坏。”[9]也就是说,立遗嘱人为避免资本分散,使企业得以继续经营和发展,可以通过遗嘱形式把他的资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他认为最有才能和可靠的继承人继承,或者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他认为能继承他的事业的人继承。通常没有谁比被继承人本人更加清楚其财产的真实状况,也很少有人可能像被继承人那样珍惜它们。尤其对于那些花费了被继承人若干心血的某个企业或其他特殊财产而言,被继承人在信息方面的优势是他人所无法比拟的。当被继承人对这些遗产作出处理时,通常会给他认为最适合得到它的人。就像学者所说的,“将死之人,就其近亲之性格以及其将来成就,知之甚密,最能为适当之布置。[10]从整个社会来说,这种处置因其避免了数量巨大的信息成本和以后的交易成本而富有效率,使遗产资源得以更便捷的方式得到有效配置,适应了社会自由竞争的需要,


  

  (二)遗嘱继承有利于建立财产的激励与创新机制


  

  遗嘱继承建立在体现遗嘱人自由意志的所有权基础之上。“自由意志被认为是真正的原创性的一个必要条件。”[11]是“自主性”的一个根本依据,体现了人作为自由、有理性的存在的本质。而所有权制度的深层社会功能在于它的激励作用,即以现实主义的物质利益驱动的方法来激发人们从事物质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亚里士多德就认为,均一化的共产主义会销蚀勤奋精神,使得共同体财产的管理没有效率,并湮灭个人自由的动力和能力。[12]所有权具有的排他性和永续性特征,有利于激励人们不断地去创造财富,促进和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率。遗嘱继承保障了所有权的排他性和永续性的落实,在很大程度上,遗嘱继承意味着死者生前财产权的一种延伸。如果一个国家否定了遗产继承制度,或否定了遗嘱自由,其后果将会导致民众的物质生产劳动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伤害,最终将会导致社会发展的速度延缓甚至停滞。因此,在继承法中坚持遗产的效率价值不只是涉及一家一户的小事,而是涉及国家经济发展的大事,它有利于激发社会创造力,促进社会繁荣,促进社会财富的创造和效率提高。历史亦表明,以遗嘱自由为核心价值的遗嘱继承促进了资本主义财富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例如,英国早在1540年就颁布了遗嘱法规,规定父亲可以在生前出卖和赠送自己的土地,死后财产除1/3保留给遗孀之外,其余部分可以按遗嘱任意处理。遗嘱法规还确认了土地自由转让的合法性,为资本主义的土地积累创造了条件,促进了英国人口的迁移和流动,活跃了社会经济并为社会发展提供了劳动力,加速了英国由农本到重商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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