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之相对,历史上持继承制度能够促使人们勤检节约,增进财产观点者亦不乏其人,英国哲学家休谟就认为,继承权是一种很自然的权利,这是由于一般所假设的父母或近亲的同意,并由于人类的公益,这种同意和公益都要求人们的财物分给他们最亲的人,借以使他们更加勤奋和节俭。[5]意大利法哲学家密拉格利亚也指出:“继承是增殖资本、增加生产及财富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因为一个人如果不能确信他能以财产遗给他的家庭,能处分他的财产,他就失去了努力工作任劳耐苦的推动力了,这是显而易见的事。”[6]马克思在对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继承制度进行批判的同时也提醒人们,赡养老人、抚育子女、扶助无劳动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是家庭应担负的社会责任。他说:“人们为自己的子女储蓄,他们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保证子女有生活资料。如果子女的生活在双亲死后能够得到保障,那双亲就不会再操心给子女留下生活所需的资料了;然而现在还没有那种条件,废除继承权只会引起困难,只会惊动和吓坏人们,而不会带来任何好处。”[7]因此,当社会条件还不具备废除继承权的时候,不允许继承的存在,也难以限制人们生前将自己的财产挥霍浪费掉。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社会生产高度发展了,物质资料极大丰富了,劳动力再生产的经济负担,不再由家庭而是由社会承担,个人私有财产消灭了,作为财产继承的法律制度,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上述两种观点,无疑极富启发意义,一方面,继承制度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经济效率和不利于财富增长,实为无效率的制度;另一方面,社会实践又证明继承制度是一种无法进行市场化的财产配置方式,具有不可替代的效率价值。这种效率价值上的悖论,笔者认为,只能从继承制度内在逻辑结构上找寻答案。对于法定继承而言,法定继承权主体仅限于被继承人的近亲属,严格的财产分割规则要求对每项遗产作等分,不具有可选择性,这样就会产生遗产流向不能有效利用财富的继承人,违背了经济效率要求把死者的财产传给最能有效利用财产的人的原则。同时,这种“细胞分裂式”的遗产分割,会使家庭无法积累财产,不利于财富的不断增长和丰富,必然处于无效率状态。但对于遗嘱继承而言,它作为以被继承人自由意志为转移的资源配置机制,具有法定继承所不可取代的调整功能,特别适应于近代资本主义对自由意志的追求,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继承方式,有其独特的效率价值。
二、遗嘱继承效率价值之表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