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制度的效率价值探析
李宏
【摘要】继承制度作为一种主要以亲属关系为标准的资源配置机制是否符合效益最大化原则,这一直是令许多政治家及法学家倍感疑惑的问题。就继承制度的内在逻辑而言,法定继承是以亲属关系为标准的分配财富方式,但是,会导致遗产流向不能有效利用财富的人而处于无效率状态。而遗嘱继承却是以被继承人意志为转移的资源配置方式,有其生存和发展的效率基础,用之得当,则被继承人、家庭与社会将各得其利,遗产效率得以最大发挥。我国现行继承制度也应在注重效率价值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资源配置;效率
【全文】
目前国内学界关于继承法的着作、教材主要是从规范的角度探讨各种各样的继承规则和制度,而很少追问继承制度背后隐含的效率价值问题。而从人类思想史对此的讨论来看,继承制度的效率问题并不是一个已经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尤其在当代社会,财产资源的稀缺性迫使人们对于资源的有效利用与合理配置予以特别的关注,法律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就是:“法本身的规范、程序和制度极大的注重于促进经济效益。”[1]继承制度作为一种主要以亲属关系为标准的分配财富的方式,是否符合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原则,应当引起学界的关注。因此,反思和追问继承制度的效率价值问题,不仅有助于我们认识继承制度背后的设计理念和价值合理性,而且也有助于我们以效率的视角重新审视和修改完善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律制度。
一、继承制度效率价值之论辩
众所周知,市场是迄今为止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机制。而继承制度作为一种非等价交换的反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是否符合效益最大化原则,人们对此存有不同的看法。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认为,由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某种身份关系而被分配了财富,这种分配方式对继承人来说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财产获得方式,极容易产生社会分配不公,因此,他们主张“废除继承权是社会革命的开始。”十九世纪德国社会主义者威廉·魏特林就指出:“通过遗产继承,数千年来富人把他们的财富世世代代遗传给他们的子孙,就象穷人把他们的贫穷世世代代遗传给他们的子孙一样。难道一个人就永远不可能转变了吗?”“如果说过去私有财产的后果是造成了主人和奴隶,那么今天它更在制造出大批游手好闲的人,并使灾难变得更加沉重”。[2]在他看来,财产继承就是一种不合理而应当取缔的制度。马克思也曾在《总委员会关于继承权的报告》中指出:“继承权之所以具有社会意义,只是由于它给继承人以死者生前所有的权利,即借助自己的财产以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权利。”在私有权基础上产生的继承权,“它只涉及到具有这种权利的人的更换问题。”[3]人类历史上也出现过明确取消财产继承制度的实践,苏联政权建立之初颁布的《关于继承法的第一号命令》明确宣布废除继承权,之后又被迫予以重新恢复。我国也有学者认为,继承制度是一种以非等价交换为特征的反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通过继承制度,财富常常会流向不能有效利用财富的人,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说,财产继承是一种不可取的资源配置机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