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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黑屏”行为的法律属性探讨

  

  1、微软主观不具备过分打击盗版软件使用者的动机


  

  (1)盗版使用者造成的损害远小于盗版制作者。


  

  盗版制作者造成的损害要远大于盗版使用者。一方面,盗版制作者通过非法手段制作出功能近似正版软件,但价格却远低于正版软件的侵权复制品并在市场上销售。这使版权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了巨大损失,也使版权人陷于“为他人做嫁衣”的尴尬境地。另一方面,中国现行的法律对盗版制作者的制裁要比对盗版使用者的制裁完善的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虽然把使用侵权复制品视为一种侵权行为,并没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但对盗版软件制作者的惩罚措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都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市场上盗版软件的数量虽多,但制作盗版软件者却为少数,只要微软公司采取适当的维权途径,通过执法部门从源头上根除盗版软件的生产源头并非难事。


  

  (2)盗版使用者是其潜在的正版用户。


  

  软件市场上操作系统并非只有微软一家,微软的操作系统也并不是目前世界上最好的。正版免费的操作系统Linux异军突起,动摇了Windows一家独大的局面;IBM公司开发的AIX成为了目前操作系统界最成功、应用领域最广、最开放的第二代的UNIX系统;HP公司开发的64位HP-UX,奠定了工业界运算最快的商业和工程技术应用服务器的基础;Apple开发的Mac OSX操作系统在图形处理领域占有很大市场份额;SUN开发的Solaris,实现了源代码完全免费开放。这些操作系统都对微软的Windows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诚然,从功能、技术、操作等角度来讲,微软的操作系统都算不上最好的。然而,微软凭借着其成功的商业推广,一步步把自己的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做成了世界上最流行的操作系统。微软作为权利人不能不反盗版,但对作为其潜在用户的盗版使用者又不能用力过猛。基于这个原因微软既要高举反盗版旗帜,但又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容忍盗版的存在。正像WGA中的“黑屏”,权利人只是通过技术措施对盗版使用者进行了的提醒,却并未对其安装的盗版软件进行实质性的破坏。如果微软对盗版使用者的打击力度过大,原来的盗版软件的用户很可能把目光转到其他的开源软件,这是微软公司所不愿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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