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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黑屏”行为的法律属性探讨

  

  3、微软的WGA不适用《反垄断法》调整


  

  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在中国市场是否构成垄断,大家莫衷一是。作为版权人的微软公司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否构适用《反垄断法》的调整,取决与其是否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我国《反垄断法》第55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笔者认为,微软的WGA不适用《反垄断法》调整,理由如下:


  

  一方面,微软的市场优势地位源于其知识产权且未形成事实上的垄断地位。首先,WGA是版权人为打击盗版、推广正版行使知识产权的一种行为,属于《反垄断法》调整的例外。其次,微软的软件产品在中国大陆的市场份额中,盗版占了绝对比例,微软并没有在实际上取得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事实也证明微软并未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第一、在软件市场上有大量Windows操作系统替代产品,例如笔者在本文中提到的Linux、Unix等软件。第二,软件开发行业入口是敞开的,不断有新的软件开发商成为软件界的后起之秀,软件开发市场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


  

  另一方面,软件使用者不是微软排除、限制竞争的合格对象。《反垄断法》所规制的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对象是市场上的同类经营者。由于经营者与软件使用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群体,他们之间也不存在任何的竞争关系,而《反垄断法》主要就是规制竞争关系和竞争行为。WGA面向的对象是软件使用者而非软件经营者,故其不适用《反垄断法》之调整。


  

  因此,说微软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知识产权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二)WGA中的“黑屏”行为并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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