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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黑屏”行为的法律属性探讨

  

  (1)使用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使用的软件是盗版软件;


  

  该种情形,由于使用者主观上不具有可归责性,条例也未要求这种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条例并未否认其侵权属性,只是不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条例虽然不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条例的规定,该种情形下,使用者应当承担停止使用、销毁侵权复制品的责任。


  

  通常情况下,该类使用者支付了正版软件的对价,却获得了盗版软件,而盗版软件通常存在多种风险和漏洞。据微软引用的一组数据显示,目前有20%的盗版使用者并不知道自己购买的是盗版软件。基于对该类用户合法权利的保护,其在停止使用后,可以凭有效票据到微软的客服部免费更换一套正版软件。


  

  (2)使用者明知使用的是盗版软件


  

  该类使用者是使用盗版最常见的一种情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虽未明确规定明知是盗版而使用是侵权行为,但其明确规定了主观状态较轻的情形为侵权行为。根据当然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这种明知是盗版而进行使用的行为是更严重的侵权行为。产品的使用者或服务的享受者要成为法律认可的用户,首先其使用的产品和享受的服务必须是合法的;其次,其获得产品和获得服务的途径必须是正当的。具体到软件产品,一个软件的使用者要想成为版权人的合法用户,该用户就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正版的软件产品。否则版权人没有义务更没有责任为其提供任何的后续服务。


  

  明知是盗版而进行使用与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使用的是盗版有很大的区别。首先,该类使用者明知自己使用的是盗版软件,其本身并不构成合法意义上的用户,且现行法律规定这种明知是盗版软件而进行使用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其次该类使用者并未安于使用即得的盗版软件现状,而是利用在线交互操作的漏洞,通过相关的自动更新软件,享受本该由正版用户享受的服务。盗版软件的使用者实施了两个侵权行为:第一、非法购买并使用盗版软件;第二、基于一个侵权行为,进而非法获得正版服务。这两种行为都严重损害了版权人利益。


  

  综上,笔者认为微软公司的WGA的适用对象是Windows XP专业版的正版用户(包括误认为是正版事实上是盗版的用户),明知是盗版软件而使用者并不是WGA的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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