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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的价值与创新

  

  关于统筹层次问题,《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64条)。


  

  (四)完善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并建立了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的对接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缴费符合法定年限。关于退休年龄,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条件下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尽管退休年龄存有很大的争议,但目前仍执行该标准。关于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的长短,立法过程中有很大争议。缴费年限长短的确定要考虑多种因素,一方面,从养老保险精算的角度,缴费年限的设置需要实现缴费与待遇给付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确定与人均寿命以及退休年龄都有密切关系。因此,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必须以缴费年限作为支付条件。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因此,缴费满15年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本条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部分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缴费未满15年,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过去许多地方规定只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而不能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社会保险法》对此作了新的规定,允许参保人缴费至满15年,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至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个规定有效地解决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对接。


  

  (五)规定了了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追偿权制度


  

  医疗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和追偿权主要涉及到医疗费应当由第三人负担,但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时,为了确保受伤害的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救治,规定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面临的职业风险,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伤保险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受伤职工是否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主张工伤赔付、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如果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伤害,工伤职工可否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的双重赔付?工伤保险机构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可否获得对第三人的追偿权?这些都是实践中争议的问题。


  

  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偿付能力,这会使受伤职工无法获得赔偿。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劳动行政部门也有义务监督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如果因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其法定义务,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怠于履行其行政监察职责,而由劳动者个人来承担不利利益的后果,这是不公平的。因此,不管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受伤职工都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此条文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职工未加入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不予赔付,则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工伤保险救济,同时社会保险机构享有对用人单位的追偿权。此规定既保证了受伤职工可以获得法律救济,又利于维持工伤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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