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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四、结语


  

  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人类文明的瑰宝,具有其他知识无可比拟的文化、政治和经济价值,对于我国维护民族传统、弘扬华夏文化,扩大国际影响更是具有战略性意义。笔者认为,构建独立于版权体系的融合公法与私法法律保护手段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符合我国民族传统文化丰富的具体国情,符合民间文学艺术这种特殊客体内在的保护需求。这种立法模式能够最有效地保护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促进我国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化艺术的有效利用和发展,因而应是我们的最佳选择。


【作者简介】
张玉敏,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参见E.P.加佛里洛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版权参考资料》1984年第7期。
See WIPO, 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Expressions of Folklore: Draft Objectices and Principle, Published on October 2, 2006, p.11, http:// WWW. wipo. int / edocs/ mdocs/ tk/ en/ wipo_grtkf_ic_10/wipo_grtkf_ic_10_4.pdf。
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与传统文化表达小册子》,http:// WWW. wipo. int/ tk/ en/ glossary.
转引自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保护实务全书》,中国言实出版社1995年版,第1282页。
参见郑成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我国对其保护方式的建议》,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95页。
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律法规最新汇编》,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734-741页。
参见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文化部政策法规司:《国际上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立法与实践》,《文物工作》2003年第7期。
这一类法律性文件包括《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通知》等。
参见许惠然等:《云南省民族民间文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初探》,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5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第475页。
代表性著述有:郑成思:《版权法》(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4-137页;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0-52页;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31页;梅臻:《中国民间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10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346-405页;李明德:《对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生物多样性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探讨》,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8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139-140页等。
代表性著述有:龙文:《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及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10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93-345页;徐家力:《防止传统知识的不当利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别与联系》,载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专利法
究》(2005年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160-173页。
郑成思:《版权法》(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页、第125页。
参见WIPO:《传统知识保护的政策目标及核心原则(草案)》实体条款第1条(a),http://WWW.sipo.gov.cn/sipo/ztxx/yczyhctzsbh/zlk/gjhywj/200703/t20070319_145482.htm.
参见沈仁干、钟颖科:《著作权法概述》(修订本),商务出版社2003年版,第66页。
参见张今:《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思考》,《法律适用》2003年第1期。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期限问题,各界看法较为一致,均认为不应设有保护期限。WIPO于2003年发布的《民间文学艺术报告》明确表达了这一观点。俄罗斯联邦1993年7月的《版权与邻接权法》第67条规定:“本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传统知识保护的政策目标及核心原则(草案)》实体条款第6条的规定也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没有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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