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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WTO的眼光看欧洲法院判决

  

  更为严重的是,在第76段,法院有以下结论:“而这就推定认可了第2条第(7)款(b)项所指国家涉及的市场经济/单独税率待遇的主张”。然而,为什么能够做出这种“推定”(presupposes)?这一结论涉及有关倾销幅度认定的第17条与有关正常价值认定的第2条第(7)款之间的关系,是本案中最为关键的一个法律问题,而法院似乎是在在不经意间,“顺便”提及了这个结论——法院是用破折号引出这个结论的。也许在法院看来,这个结论是顺理成章不言自明的——在第78段,法院也在这两个条款间进行了“自然而然”的跳跃。然而,普通法院的错误,恰恰就在这个问题上。


  

  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敏锐地发现了此案的关键在于普通法院的法律适用错误,即此案是有关正常价值认定的,涉及第2条第(7)款,而不是倾销幅度认定的,与第17条无关。所以法院得出以下结论:上诉方的上诉理由应予维持,因为这些理由所依据的,是欧委会违反了基本法第2条第(7)款。[2]


  

  但上诉法院的判决,则显得更为简单。在11段文字中,前六段是关于法律和事实的阐述,第36段和第40段是结论,而真正的论证部分,只有三段,即第37段、第38段和第39段(见附件四)。第37段说:第2条第(7)款是关于正常价值的,而第17条是关于倾销幅度的。上诉法院是如何得出这一结论的?是显而易见?既然如此,普通法院为什么没有发现这种差别而将两个条款混为一谈?普通法院判决的第76段和第78段存在什么问题?第38段说:对于希望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贸易商提出的请求,欧委会有审查的义务;从第2条第(7)款(b)项的措辞看,这一点非常清楚。是否应当审查贸易商提出的有关市场经济/单独税率待遇的每一个请求,是本案最为关键的争议点,因此上诉法院在这个地方是否应该展开一点?例如,为什么说“措辞非常清楚”(clear from the very wording)?为什么不受倾销幅度计算方法问题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本案所涉及的,是未被抽样企业提出的市场经济/单独税率待遇的请求,因此,从形式上看,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即抽样)与市场经济/单独税率待遇的请求是同时出现的,二者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剥离,上诉法院似乎应当有更为详细的说明。此外,第39段提到了三个月内做出认定,似乎有些让人摸不着头脑。“三个月内做出认定”意味着什么?这能够进一步证明欧委会有审查每一个请求的义务吗?因此,我们虽然同意上诉法院的结论,但对于其论证过程,我们却有诸多的猜测和疑惑。


  

  论证过程简单,甚至没有论证只有结论的判决,给读者带来了很多困难,因为判决形成的过程并非一目了然,需要读者自己动脑筋去揣测、理解。不仅如此,从本案情况下,普通法院如果论证充分一些,就可能会避免错误,而上诉法院如果多一些论证,就可能会增加说服力。事实上,从WTO裁决分析部分的相对独立性可以看出,审判机关在判决部分重新整理某一具体争议点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以及介绍当事方的观点,是对事实和法律与某一具体争议点相关性的认可,也是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对事实适用于法律进行论证所进行的铺垫,起着水到渠成的作用。因此,用WTO眼光看欧洲法院判决,我们看到了很多缺憾。法院凭着法定的权威,法官仰仗自己的智慧,也许能够做出正确的、不容置疑的判决。然而,要想让人心服口服,让人觉得法官是在讲道理而不仅仅是在耍威风下结论,并且起到法律示范的作用,让人理解法律的真正内涵,那么就必须把判决形成的过程写在判决书里。(2012年2月23日)


  

  附件一:专家组裁决中关于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条第(5)款是否违反《反倾销协定》第6条第10款问题的论证


  

  (专家组详细描述了相关条款的内容(7.46-50),介绍了双方及第三方的观点(7.51-67),界定了第9条第(5)款的范围和运作。以下是专家组论证部分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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