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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航空排放的国际法律规制

  

  4.关键领域制度构架存在严重分歧。可以预见,今后一段时期内航空温室气体排放问题将成为国际航空环境法发展的关键与核心,但这一领域的制度构架十分困难。“气候变化”是一个复杂且长期的议题,航空温室气体排放问题远比航空噪声和地面空气质量问题复杂,尤其是在通过“市场措施”减少航空温室气体排放方面,早已超出技术规范范畴,关涉到各国航空运输发展权、世界航空运输格局重塑、排放权交易市场主控权等敏感的政治、经济利益争夺,国际社会存在很大分歧。


  

  四、航空排放国际法律规制未来展望


  

  尽管航空排放国际法律规制面临上述挑战和立法难题,但笔者认为,在科学界、航空运输业界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的持续性努力下,在国际民航组织及其会员国强烈政治意愿的支持下,随着科学认识的不断提高、航空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国际共识的不断增加,航空排放国际法律规则体系会日趋完整、效力会不断增强。


  

  笔者认为,航空排放国际法律规制未来发展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发展中国家在航空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具有特殊性的基本理念将逐步得到确立


  

  国际社会将越来越认识到完全不区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情况,用同一尺度和规则去要求它们承担相同的航空环境责任是不切实际的。区别基础上保证不歧视、保证机会平等,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是实质上的公平,这与《芝加哥公约》“平等、无差别”的基本精神并不矛盾。国际民航组织最近更新的A37-19决议即明确:“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不同情况、各自能力和造成大气中航空温室气体排放的含量的促成份额,将决定每个国家如何为实现全球理想目标做出贡献”。


  

  (二)在航空可持续发展基础上保证其与环境相兼容的基本理念将逐步得到确立


  

  环境保护的内在压力可能会使人们对航空可持续增长产生怀疑,但是,应该看到,航空可持续增长对于保障未来各国经济、贸易、商业、文化交流等各方面的持续增长和发展十分重要,如果为了保护环境而阻止、限制或抑制航空业的发展,并非明智之举,尤其是对于航空业发展中国家和航空业待发展国家而言,阻滞航空业发展的政策无异于因噎废食。明智的做法是,迅速采取行动,尽力减少航空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航空以与环境质量相兼容的方式持续发展。国际民航组织最近更新的A37 -18决议即反映了这样的共识:“敦促各国避免采取对国际民用航空的有序和可持续发展将产生不利影响的环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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