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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与商标权确权机制的改革思路

  

  其次,可以让受理侵权案件的法院直接确定涉案的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是否有效,进而做出相应的判决。这里仅以专利权的无效为例[18]。具体说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被告提出了原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受理案件的法院可以直接根据相关的证据和事实,确定专利权是否有效。如果法院判定专利权无效,则有关的诉讼不必再进行下去。如果法院判定专利权有效,或者部分有效,则可以继续审理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并且作出相应的判决。


  

  在本文作者看来,由受理侵权案件的法院直接判定专利权是否有效,可以有效解决两个问题。一方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发生了专利权是否无效的争执,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不必前往专利复审委员甚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走完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因为,受理侵权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相关的事实和证据,直接做出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判决。另一方面,受理侵权案件的法院可以在判定专利权是否有效的过程中,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判定原告的专利权无效,则不必考虑被告是否侵权。如果判定原告的专利权有效,或者部分有效,则可以依据已经确定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范围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中。这样,由一个机构确定一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就可以既判定专利权是否有效,又判定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应该说,在提出这样一个建议以后,至少遇到了来自来两个方面的反对意见。下面对此略作讨论。


  

  第一种反对意见主要是来自行政机关。这种意见认为,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确定专利权是否有效,并在必要时宣告专利权无效,涉及了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的划分。而且,专利权的有效与否,往往涉及了复杂的技术问题,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比较合适。相对来说,法官更多地具有法律背景而非技术背景,不宜处理专利权有效与否的问题[19]。


  

  应该说,专利权确实是人们就技术发明所享有的权利。然而,专利权的有效与否,包括是否应当授予专利权,却是一个法律问题。例如,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判定,虽然不可免地涉及到具体的技术问题,但最终的判定仍然是一个法律问题而非技术问题。又如,专利侵权的认定,涉及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显然涉及到具体的技术问题。但是,最终的侵权与否,包括字面侵权、等同侵权和协助侵权,仍然是一个法律问题,而非技术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或者法官,完全可以在技术专家或者专家证人的帮助下理解相关的技术问题,然后做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判定。事实上,德国专利法院中所设立的技术法官,日本法院中所设立的技术调查官,以及美国法院所采用的专家证人制度,都是由此而产生的。


  

  第二种反对意见主要来自法院。这种意见认为,如果由受理专利侵权的法院直接确定专利权是否有效,有可能造成认定标准不一,从而导致司法的不统一。具体说来,目前全国有62个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专利纠纷的一审案件,有31个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专利纠纷的二审案件。如果由它们各自认定专利权的有效与否,必然产生认定标准上的不统一。对于专利权有效与否的认定,甚至会与地方保护主义结合起来,产生一系列不利的后果。这种意见还认为,在目前有关专利权侵权的一些诉讼案件中,已经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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