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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与商标权确权机制的改革思路

  

  以上是有关专利权的情形。在商标权的无效程序方面,主要涉及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在2004年商标法修订以前,法院在不触动注册商标效力的前提下,以“滥用商标权”的理论来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而在2004年商标法修订之后,法院则直接依据商标法39条,在必要的时候否定他人抢先注册的商标的效力,进而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四、专利权与商标权确权机制的改革思路


  

  在具体分析了中国现有确权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介绍了美国和日本确权机制的基本概况以后,下面再来讨论改革中国现有确权机制的思路。


  

  由于目前的专利权和商标权确权机制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提出了一些改革的思路。其中有一种思路认为,可以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为准司法机构。这样,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专利权申请和无效的决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商标注册申请、异议和撤销的决定,就可以视为一审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直接起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而不必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在专利权和注册商标确权的过程中就减少了一个环节,从而会加快有关的程序。


  

  然而在本文作者看来,在专利权和注册商标确权机制中减少一个环节,只是缓解了程序的冗长和循环往复,而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相关的弊病。例如,在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申请的过程中,申请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可以起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但是,法院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只能作出支持或者撤销的决定,不能做出修改或者提出意见后发回重审的判决。如果法院做出了撤销的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必须重新启动程序,做出新的决定。而当事人不服仍然可以起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专利权和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中,也有类似的情形。


  

  基于以上的原因,应当在减少一个环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专利权和注册商标的确权机制。为了方便,下面从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的申请和无效两个方面予以说明。


  

  首先,在专利权和注册商标的申请过程中,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有关驳回专利权申请的决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有关注册商标申请或者异议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诉讼的被告可以是专利局长或者商标局长,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与此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视为一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则相当于二审。与此相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对于起诉案件的审理中,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做出改判、提出意见发回重审的裁定。这样,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就不会再出现循环往复,久拖不决的局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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