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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与商标权确权机制的改革思路

  

  先来看有关专利侵权诉讼的相关情况。如前所述,一旦专利权授予之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应当由特许厅的审判部做出,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通常不去质疑专利权的有效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活动中,即使发现原告的专利技术是公有领域中的技术,或者原告的专利权存在着重大瑕疵,仍然昧着良心去实施有关的专利权,例如判决被告侵权,责令被告停止侵权或者支付损害赔偿。在这方面,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了两个相互补充的理论。


  

  一是公有领域技术抗辩理论。具体说来,法院在侵权诉讼中,允许被告提出公有领域技术的抗辩,并且将公有领域的技术排除在专利权的范围之外。在此过程中,法院通常是竭力缩小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甚至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缩小到某一个实施例{1}{2}。这样一来,只要被控侵权人的产品或者方法没有落入该实施例,就不构成侵权。


  

  二是滥用专利权的理论。按照这个理论,如果专利技术中含有公有领域中的技术,当第三人实施该公有领域技术的时候,专利权人不得实施自己的权利,包括不得发出侵权警告,不得提起侵权诉讼。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提起了针对第三人的侵权诉讼,法院就会判定原告“滥用专利权”,并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2}。


  

  显然,无论是公有领域技术抗辩的理论,还是滥用专利权的理论,都是法院在不触及专利权有效性的前提下,对于被控侵权人予以必要保护的理论。这一方面说明,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有着明确的界限,法院不得逾越自己的权限,质疑行政机关授予之权利的有效性。而在另一方面,公有领域技术抗辩的理论和滥用专利权、商标权的理论,又反映了司法机关不得已而为之的创新,并由此而达成了法律上的某种平衡。


  

  那么,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的这种划分,是否恰当呢?对此,日本不断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不应该因为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的划分,就让专利权人或者被控侵权人承受不必要的损失。很多人建议日本应当修改法律,像美国那样,让法院在侵权诉讼中可以直接判定专利权是否有效,并进而做出相应的判决。


  

  到了2004年,日本国会终于修改了专利法,允许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直接裁定有关的专利权无效。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104条之3,在有关专利权的侵权诉讼中,如果原告的专利权“应当在无效程序中被宣告为无效”,则专利权人不得针对被告实施自己的专利权[15]。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如果该专利权“应当在无效程序中被宣告为无效”,是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来认定,并非等待特许厅审判部作出无效裁定。根据日本学者的观点,这里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法院可以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术语,但其真实的效果则是由法院根据相关的事实,宣告专利权是否无效[16]。这样一来,在事实上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权力,就从行政机关的手中转移到了司法机关的手中[17]。应该说,这样的规定既简化了程序,又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成本,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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