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正是基于上述的确权机制,已经出现了申请人、诉讼当事人利用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确权机制,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的现象。一些权利人,尤其是一些专利权人,深深感到自己在纷繁复杂的确权程序面前无能为力,甚至得出了法律不保护自己权利的结论[11]。
二、美国有关专利权和注册商标的确权机制
美国专利商标局设立于商务部之下,通常由商务部副部长兼任专利商标局局长。另有专门分管专利和商标的副局长。专利商标局之内,专利申请和商标申请的事务又有所分工。其中处理专利申请案的人员居多,而处理商标申请案的人员则较少。
按照相关的程序,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就申请案中的发明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申请案是否符合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的标准,以及申请案是否充分披露了相关的发明等等,进行审查。如果专利局认为申请案符合有关规定,则授予申请人以专利权。如果认为申请案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则驳回申请案。
对于专利局驳回的申请案,如果申请人不服,可以上诉到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设立于专利商标局之内,由专利局长和相关的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组成。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查专利申请人不服专利局驳回申请决定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原告是专利申请人,但专利局或者专利审查员都不是被告,属于无被告的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其名称都是“关于”(re)某某人,或者“单方面”(exparte)的。当然,根据相关的裁定可以看出,在必要的时候,做出决定的专利审查员或者专利局指派的人员,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相应的陈述,或者解释驳回申请案的理由[12]。
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这种案件有两个特点。第一,案件的原告是专利申请人,被告是专利局,而非专利审查员或者复审委员会。在相关的案件中,都是由专利局长作被告,其名称也往往是某某(专利申请人)诉某某(专利局长)[13]。第二,在这类案件中,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相当于一审判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主要审查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在必要的时候,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还可以通过判决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
有关商标注册的申请案,包括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商标复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推翻商标局决定的裁定,以及申请人不服商标复审委员会的裁定而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与专利申请案件大体相同。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就专利权的有效与否作出裁定。按照美国三权分立的原则,是否授予专利权是行政机关(专利局)的事情,而判定行政机关(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是否有效,则是法院的事情。在美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被告就原告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则审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就专利权是否有效做出裁定。如果法院裁定专利权无效,则相关的诉讼不再进行。因为原告提起侵权诉讼的前提已经不存在。如果法院裁定专利权有效,则继续审理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并作出相应的判决。这与德国、日本和中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不同。例如在中国,只有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审查已经授予的专利权是否有效,审理案件的法院则不去判定专利权是否有效。又如在德国,专利权是否有效,也是由专利法院(相当于中国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审理侵权诉讼的法院,通常不会做出专利权无效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