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专利权与商标权确权机制的改革思路

  

  到了2001年7月,新的专利法实施以后,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做出的,维持专利局驳回申请决定的决定,无论其中所涉及的是发明专利权的申请,还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当事人不服都可以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这样一来,当大量的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诉讼,进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甚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时候,隐含在原有确权机制中的问题,如环节过多、耗时耗力,就凸现了出来[5]。


  

  再来看专利权的无效程序。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对于专利局已经授予的专利权,无论是发明专利权,还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任何人认为存在着无效的理由,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提出无效请求,要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6]。按照2001年以前的程序,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维持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只有在涉及发明专利权的时候,当事人不服才可以起诉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而依据2001年以后的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做出的维持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无论是有关发明专利权的,还是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当事人不服都可以起诉讼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7]。同样,在所有的有关专利权无效的决定都可以进入司法程序的时候,隐含在无效程序中的环节过多、费时耗力的弊病,也同样凸现了出来[8]。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专利权和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还会因为受理侵权诉讼的法院不能直接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注册商标无效而变得更为复杂。例如在某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受理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被告提出了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受理案件的法院通常都要中止审理,要求被告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请求。由于受理侵权诉讼的法院不能直接判定涉案的专利权是否有效,只能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决定,并进而决定是否应当继续相关的诉讼。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方面,则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于这样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又可以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甚至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到了这个程序的最后阶段,如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判决,则原来受理侵权诉讼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可以恢复审理。对于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当事人不服还可以上诉到省市自治区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大体说来,一个专利侵权案件走完这样的程序,少则三五年,多则六七年,不仅不利于权利状态的确定,而且也不利于对于当事人的保护。此外,在商标权的无效程序中,也存在着大体相同的程序。


  

  除此之外,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专利权和注册商标的确权机制还有可能出现循环往复的现象。例如,按照相关的司法程序,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法院只能作出支持或者撤销该决定的裁定[9]。这是因为,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做出的决定,属于行政决定,法院只能审查作出该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该决定的内容是否符合专利法或者商标法的规定,但不能修改有关的决定。这样,一旦法院作出了撤销有关行政决定的裁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就要重新启动相关的程序,再次审查有关专利权申请和宣告无效的请求,或者有关商标注册申请、异议和撤销的请求,作出相关的决定。按照程序,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服,仍然可以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甚至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这就出现了上面所说的循环往复的现象[10]。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