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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与商标权确权机制的改革思路

专利权与商标权确权机制的改革思路


李明德


【摘要】我国现有专利权和商标权确权机制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如环节过多,时间过长,甚至循环往复等弊病。美国和日本的专利权商标权确权机制中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通过对比,提出改革中国现有确权机制的建议,将有助于权利状态的尽快确定,从而有效保护权利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司法复审
【全文】
  

  专利权的确权机制是指专利授权机构就专利权的申请和无效做出决定的程序,以及法院就相关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的程序。商标权的确权机制也是指商标注册机构就注册商标的申请、异议和无效做出决定的程序,以及法院就相关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的程序。本文将首先讨论中国现有确权机制所存在的问题,然后论述美国、日本的确权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确权机制改革的思路。


  

  一、现有确权机制的问题


  

  在中国原来的确权机制中,行政机关所起的作用远远大于法院所起的作用。例如,按照2000年以前的专利法,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发明专利权的申请、异议和无效所做出的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起诉到法院。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异议和无效所做出的决定,则属于终局决定,即使当事人不服,也没有获得司法复审的机会[1]。又如,按照2001年以前的商标法,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商标注册的申请、异议和撤销所做出的决定,也属于终局决定,当事人不服也不能起诉到法院[2]。这样,在有关专利权和注册商标的确权机制方面,法院仅在有关发明专利权的申请、异议和无效方面,发挥着有限的作用。


  

  2000年修订专利法、2001年修订商标法,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有关专利申请和无效的决定[3],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商标注册申请、异议和撤销的决定,当事人如果不服都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4]。这个修订解决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权利获得和维持的决定,都应当接受司法复审的问题。但在另一方面,这种修改又加剧了确权机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下面主要从专利权的授权程序和无效程序加以说明。


  

  先来看专利权的授权程序。按照原来的程序,专利申请案遭到专利局驳回之后,如果申请人不服,可以上诉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而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专利局决定的决定,如果涉及发明专利权的申请,则当事人可以起诉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所涉及的是有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当事人即使不服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发生了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上的拖延,也仅仅涉及发明专利权的申请,不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而没有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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