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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进程中的环境法重塑

  

  2.产业准入制度


  

  为实现发展低碳经济的减排目标,必须从源头就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的资源和能源流量,这就需要通过预防的方式而不是末端的应对尽可能降低排放强度和数量。但这必然对传统的经济活动方式和过程产生影响,因为发展低碳经济虽然并不否认经济发展的正当性,但其减排的目标却要求作为发展载体的日常经济行为必须具备低消耗、高利用率、低排放的基本特征,这方面要求必须在法律制度设计中得到确认和维护,因为这是启动和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因此,在环境法的制度设计层面,应形成有针对性的产业准入制度,通过建立一系列符合低碳经济要求的指标体系和判断标准,对要求进入市场的产业活动进行取舍,在市场准入的环节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把关,从源头保证不符合低碳经济要求的产业活动不得进入市场。


  

  3.政府促进制度


  

  低碳经济实际上是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兼顾的产物,这必将因其对环境效益的兼顾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经济发展的动力。这种情况的存在决定了政府对低碳经济的主导和促进成为必须。基于经济激励因素,在低碳经济的启动及发展过程中,政府作为公共利益和环境利益的代言人,应主动采取有关措施,通过引导产业资本形成、优惠的金融措施支持、及时建立经济补偿与返还机制、积极倡导低碳生活和消费观念等途径,弥补低碳经济发展经济动力的不足,协调在低碳经济发展进程中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关系。


【作者简介】
张璐,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
【注释】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4页。
参见袁瑛、徐楠:《地方政府,减排咋就这么难?》,载《南方周末》2010年6月2日第C10版。
刘再起、陈春:《全球视野下的低碳经济理论与实践》,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3页。
李友华:《基于政府主导的低碳经济发展策略》,载《行政论坛》2010年第4期。
周珂、张璐:《民法与环境法的理念碰撞与融合》,载《政法论丛》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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