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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进程中的环境法重塑

  

  四、完善法律制度


  

  (一)低碳经济进程中完善环境法律制度的主要思路


  

  考虑到低碳经济发展对法律制度的需求,并结合我国当前的现实国情,笔者认为,完善环境法律制度应首先明确以下主要思路:


  

  1.体现市场化要求。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在市场化进程中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互协调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市场化的进程也给低碳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全面而系统的影响。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如何更广泛和更一致地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和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应该成为当前环境法律制度设计给予充分重视的问题之一。


  

  2.符合生态化趋势。前文曾提及,发展低碳经济的核心在于对自然和生态规律的体现和反应,这一点要求对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要符合生态化的趋势。具体而言,至少要通过以下两方面的途径推动环境法律制度的生态化改进:第一,要通过制度设计改造传统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提高其与生态规律的契合程度;第二,加强对资源能源以及环境容量的法律制度保护与规范,逐步形成在低碳经济进程中与资本、劳动力循环同步的生态资本循环。


  

  3.提高社会化程度。在低碳经济进程中,应及时转变以往政府包办全部环境事务的格局,在保证政府充分发挥主导型作用的同时,通过制度设计有效调动和保障社会公众参与低碳经济发展的能动性,有效协调政府与社会的相互关系,逐步形成低碳经济进程中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互补和合作的良性格局。


  

  (二)低碳经济进程中完善环境法律制度的优先行动领域


  

  1.环境容量财产权制度


  

  传统高排放的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大量消耗环境容量,导致环境容量日益稀缺,已无法再支撑高排放的经济发展。因此,在低碳经济发展进程中,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稀缺环境容量的分配问题。在我国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中,对稀缺环境容量的分配必须以对其相关财产权的构建为前提,因为只有经济利益方面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与市场规律最为契合,也最能直接有效地对社会各方主体利用稀缺环境容量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当然,环境容量的特殊性使其难以与传统有关财产权的法律资源相兼容,但应该通过对传统财产权理论的发展和进化为环境容量财产权制度构建相应的理论基础。目前,针对该问题的研究,有学者提出了物权生态化的理论,指出“加强对环境资源可控制性的研究,为大致对其划定权利边界寻求解决思路”,[6]可成为环境容量使用权制度形成和完善、发展的有益理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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