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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进程中的环境法重塑

  

  2.环境法调整机制的拓展还应该体现全过程管理的思想和要求。对低碳经济的选择从根本上来说是要从社会生产的“源头”着手,通过对社会生产全过程的全面改造实现低碳目标。因此,对于低碳经济发展进程中不同环节的不同表现和制度需求,法律调整介入的方式和程度也应有一定的差异,这实际决定了法律调整机制必须是多样化的,而不可能是单一的。


  

  因此,为满足发展低碳经济对法律调整机制的现实需求,同时也体现环境法自我完善的发展趋势,环境法的调整机制必须突破行政强制的单一模式,在调整机制设计上转消极被动为积极适应,逐步形成并确立主动的、综合系统的、多样化的法律调整机制。


  

  (三)多样化环境法调整机制的基本构成


  

  从基本结构来看,考虑到调整方式、制度运行、功能效果等方面的因素,多样化的环境法调整机制至少应包括行政强制机制、经济激励机制、行政指导机制三个基本组成部分。这三个部分功能互补,相互支持和配合,形成结构完整的环境法调整机制系统。


  

  在低碳经济进程中,行政强制机制依然有存在的必要和功能发挥的空间。强调对环境法调整机制的拓展并不是否认行政强制机制存在的必要,而是要改变其对法律机制的垄断格局,其在发挥作用的领域和具体方式上与以前应有所不同。概括而言,行政强制机制在突发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理、不同地区与部门之间的利益协调、环境标准的确定和执行等问题上仍有较大的作用。


  

  经济激励机制主要是通过经济手段的运用,从影响成本和收益入手,实现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相互协调与促进的法律调整与实施模式。经济激励机制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市场亲和性、诱致性和节约性。经济激励机制的运行是以经济手段的有效使用为载体的,但是在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的发展时期,对经济手段的选择和运用也有所不同。在我国当前大力推进低碳经济的背景下,究竟应该选择哪些经济手段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行政指导机制,是指在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主管部门基于国家相关政策及立法的精神,运用非强制的手段,通过相对人的统一或协助,引导相对人自愿作为或不作为,从而实现特定的管理目标的法律调整与实施模式。环境法行政指导机制目前正处于形成和发展的阶段,如何合理界定其发挥功能的领域也正处于探索时期。就目前的情况而言,结合低碳经济的特点,行政指导机制应在推动企业采取预防性措施、落实企业资源减排目标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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