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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进程中的环境法重塑

  

  三、拓展法律调整机制


  

  法律调整机制反映的是对法律实施的一种设计思路,它要求从动态而非静态、从联系而非孤立的角度去关注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运行状态及其实效,结合法律设想与现实要求的共同需要,在法律的应然与实然之间搭建可行的制度通道。


  

  (一)环境法调整机制的生成与现状


  

  环境法调整机制的生成是近代环境危机的产物。自产业革命以来工业化的纵深发展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需求逐步突破了自然供给的极限,导致环境危机的出现,需求与供给之间的巨大落差必然导致围绕环境和自然资源多重利益诉求的严重冲突。为了协调基于环境和自然资源需求而产生的多重利益之间的冲突,只能由政府作为公共利益代表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使用和分配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以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和保障为导向协调解决多重利益的冲突,当这种组织和管理工作逐步地常态化并以法律规范的方式形成普遍性要求时,环境法的调整机制也同步得以生成。


  

  从这样的形成过程不难看出,政府对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使用和分配的最初介入并非主动而为之,而是面对严峻的环境危机不得已的选择,应该说最初是以被动的姿态介入,在发挥职能的领域上主要集中于应对进入高发期和爆发期的突发环境事件,通过采用“休克”疗法在短时间内迅速遏制极端因素的扩大和蔓延。因此,政府在行使职能的方式上主要是以行政强制为主,倚重政府行为的拘束性和执行性,要求相对人无条件服从以缓解紧急的事态,解决围绕环境和自然资源形成的社会个体利益之间及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和矛盾,其集中体现为对个体私益的限制和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上述思路决定了单一的行政强制机制必然成为环境法调整机制形成初期的主要表现形式,至今仍未发生根本改变。


  

  (二)低碳经济进程中对单一行政强制机制进行拓展的必要与可能


  

  虽然环境法单一的行政强制机制曾经历过历史的辉煌,也一直占据了环境法调整机制几乎全部的空间,但在当今发展低碳经济的进程中,其功能的单一性和局限性也逐渐显现出来。为满足发展低碳经济对法律调整机制的现实需求,对环境法单一行政强制机制的拓展已经是迫在眉睫。


  

  1.环境法调整机制的拓展应体现政府角色转变和职能重新定位。为启动和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政府需要对低碳经济的发展全面介入和主动引导,不仅要改变以往习以为常的裁判与惩戒的基本角色,而且要侧重于诱致作用的充分发挥,这就决定了政府在发挥职能方式上也必然存在多样化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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