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主导原则
如果说公众参与是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的话,那么政府的主导作用则应成为在环境法的制度框架内推进低碳经济发展同样不可或缺的外生变量。正如有学者所言,“国际经验与我国的实践表明,由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必须以政府为主导,才能适应低碳经济的复杂性、整体性、公益性和难导性的特点和要求。”[5]在由以高消耗、高排放为主要特征的传统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的发展过程中,对传统社会经济形态的改造、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启动、技术研发等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基于经济发展的周期性和一定的风险性,以及社会资金的分散性,这种必须的先期投入往往无法在社会公众的层面及时地自发形成。与此同时,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形成和建立也需要与之相应的社会价值观、经济观、生产观和消费观,但社会个体认识的短视性和局限性往往导致社会公众对上述观念一开始持怀疑甚至抵触态度。上述这两方面问题的解决都需要积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低碳经济法发展进程中,引导产业资本形成、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相应社会观念的教育和养成等领域,都是需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重要行动领域。因此,必须在环境法的法律原则体系中确认政府主导原则,保证政府作为低碳经济发展启动性因素功能的正常发挥,并与社会公众参与共同构成低碳经济发展动力系统的结构性支撑。
(四)受益者补偿原则
利益衡平是法律的主要目标之一。对于环境法来说,对利益衡平的原则性要求一般体现在“污染者付费、破坏者补偿”原则之中,而事实上该原则在低碳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已经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如果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环境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外部性的存在,而诸如环境污染、资源破坏与退化等环境问题主要是由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经济个体内部不经济的外化所导致,理论上把这种情形归之为“负外部性”。为解决负外部性所带来的成本外化以及权利义务失衡的问题,形成了“污染者付费、破坏者补偿”的原则。但事实上,负的外部性只是外部性的一种情形,除负外部性之外,外部性还可能表现为“正外部性”。如果说负的外部性表现为“成本外化”,那么正的外部性则表现为“利益外溢”,低碳经济发展则为其典型写照。在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中,社会经济个体为达到低碳经济的要求,需要为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减少排放支出较传统经济模式更多的成本,但因其减少消耗和排放对环境改善的结果却为整个社会分享,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社会经济个体承担了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低碳转型的成本。针对这样的利益外溢问题,现有的“污染者付费、破坏者补偿”原则显然是无法实现利益衡平目标的,因此,必须针对低碳经济发展所表现出的正外部性问题对上述原则进行拓展,逐步形成受益者补偿原则,矫正低碳经济发展所必然带来的利益外溢问题,平衡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各方的利益诉求,为低碳经济发展形成具有合理内涵的利益激励和约束的原则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