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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进程中的环境法重塑

  

  “低碳经济就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特征的全新经济发展模式,它是由低碳政策、低碳技术、低碳产业、低碳城市及低碳生活构成的一个低碳经济体系。”[3]因此,与以往通过限制解决环境问题的思路不一样的是,对低碳经济的选择并不排斥和否认经济发展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而强调通过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改造经济发展内涵,推动经济发展诉求与环境保护目标的契合。然而,在这个方面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否能够施展和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选择何种立法理念以及与此相应的法律功能完善与否。所以,作为与低碳经济发展关联最为密切的法律领域,环境立法应逐步扭转以往以限制为核心的立法理念,改变单一的法律强制功能,逐步形成“合作+参与”的立法理念,并形成与之相应的法律的鼓励、引导、教育等功能,激励并保护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同时,“合作+参与”的立法理念还应在环境法的制度设计中形成更多积极的鼓励性规范,引导多元社会关系主体积极参与低碳经济发展,以低碳经济的发展逐步推动经济发展诉求与环境保护目标的契合。从根本上来说,在低碳经济进程中,“合作+参与”的立法理念将改变环境法历来的消极形象,体现环境法法律功能积极的导向,更好地满足低碳经济发展对环境法的现实诉求。


  

  二、更新法律原则


  

  (一)尊重自然和生态规律原则


  

  发展低碳经济的核心要求在于把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对自然环境有影响的消耗和排放控制在环境容许的限度之内,不至于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自身演化产生实质性的干扰。这一核心要求体现和反应的并不是社会经济规律,而是自然和生态规律。而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思维中,一般认为“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所决定的”。[4]该经典论断确实揭示出经济基础对法律的决定性作用,概括地描述了法的本质特征,但就当前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态势而言,环境法在体现和反应社会经济规律的同时,还必须尊重自然和生态规律,这不仅是当前发展低碳经济对环境法的基本要求,也是近年来法律生态化发展趋势的精髓所在。因此,要扭转传统法学思维中法律仅体现和反应社会经济规律的思维定势,在环境法中确立尊重自然和生态规律的原则,引导人们探索、掌握并运用自然和生态规律,用其指导社会经济发展实践,逐步推进传统经济向低碳经济的转变。


  

  (二)公众参与原则


  

  随着对环境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入以及相关知识普及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将成为推动和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基本内生变量。就低碳经济发展的特点而言,发展低碳经济绝非只是涉及单个企业或某些行业的问题,其无异于一场彻底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变革。这不仅需要在观念层面上改变对传统经济发展内涵的理解,而且更应注重于逐步推进建立全新的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社会经济发展形态。因此,对于这样一个庞大的系统的社会工程,其成败的关键取决于全体社会公众对低碳经济的认知理解以及接受程度。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实际上提出的是一个公众参与的问题。法律要保障社会公众在社会经济发展生态化转型过程中对相关事务进行参与并影响决策的资格,而且据此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某种意义上说,基于低碳经济发展的系统性和全局性,尽可能广泛而有效的公众参与是推进低碳经济发展最为重要的决定性因素,而这一点应该在环境法的法律原则体系中得到确认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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