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进程中的环境法重塑
张璐
【摘要】低碳经济发展对传统法律制度产生了全方位的影响,尤其将推动环境法的整体变革。在低碳经济进程中,遵循“理念-原则一机制一制度”的逻辑进路,对环境法的重塑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转变立法理念、更新法律原则、拓展法律调整机制、完善法律制度。
【关键词】低碳经济;环境法
【全文】
低碳经济的发展将对传统的法律制度从整体上产生重大的影响。我国现行的环境立法是在以往“高碳经济”的背景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因此,低碳经济发展对环境法的影响必然全面而深远。因此,在低碳经济进程中对环境法的重塑不能从环境法的个别部分或某些环节入手,而必须着眼于环境法的整体变革。所以,本文是遵循“理念—原则—机制—制度”的逻辑进路,对低碳经济进程中的环境法重塑问题进行系统研究。
一、转变立法理念
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我国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逐步形成了以限制为核心的立法理念,即在如何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关系这一根本问题上,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在于通过对这两个方面其中一方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两个方面的对立与冲突。因此,从本质上来说,我国环境法30余年的发展进程,实际上只是对环境立法在不同时期“限制”的重点和领域不断进行调整和变化的过程而已。
从实践来看,在以限制为基本出发点的立法理念的影响下,我国的环境法从其产生之初就对强制性的法律制裁和惩戒功能过于倚重,并以法律责任为基本的制度支撑推进着环境法的进步和发展。不过,虽然“从整体上而言,强制力乃是法律制度‘一个必要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可是一个法律制度之实施的首要保障必须是它能为社会所接受,而强制性的制裁只能作为次要的和辅助的保障。”[1]从这个角度来说,尽管在我国的环境立法及相关实践中,强制和制裁的力度在不断增强,作用范围也日益扩大,但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远未实现相关法律制度设计的初衷。以近来我国决策层以及社会各界均十分关注的“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落实的情况为例,以限制为核心立法理念的强制性的制度设计的功能局限表现得尤为突出。2010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的关键一年,但2010年第一季度,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河南、湖北、湖南、广西、贵州、青海、新疆等十一个地区单位GDP能耗由降转升。总体来看,一季度的能耗同比上升3.2%。除此之外,在污染物排放指标中,贵州、广西、云南等省区的反弹趋势明显。[2]但到2010年年底完成“十一五”规划所确定的节能减排指标是对各地方政府提出的强制性要求,于是为遏制排放指标反弹、完成预期任务,不少地方无奈采取了拉闸限电等极端措施,导致一些地方生产停工、柴油供应吃紧等一系列负面效应的产生。这种局面的出现反映了以限制为核心的立法理念影响下我国当前环境法律功能的单一和僵化。随着现实中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发展,以限制为核心的立法理念已落后于时代的发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