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以法官的视角看“证人出庭”

以法官的视角看“证人出庭”


林运升


【关键词】法官视角;“证人出庭”
【全文】
  

  去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后,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在证据认定方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律师有很大的争议。笔者在此就其中“证人出庭”的问题,以法官的视角谈谈自己的看法。


  

  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中,法官以法定职权享有广泛的权力,法官积极主动的对当事人进行审问,对证据加以认定,通过证据、证人对事实加以认定,然后再正确的适用法律,从而实现正义与公平。可以说,在刑事审判中,事实的认定是最为复杂最为困难的部分,也是法官最为重要的工作。


  

  现代证据法的出发点,本质是哲学中事物发展规律的体现。从哲学的角度来看,时间是永远不能后退的。我们对过往的事件无法完全重现,只能根据已有的证据加以部分重现,而随着时间和空间的转换,证据对事实的证明能力是不断减弱的。因此,刑事审判制度中,对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来确定,而证据中除了那些物证外,大部分都是通过事件的经历者或旁观者的描述,即事实的认定需要证人的证言来认定。英美法系的刑事审判制度采用传闻证据规则,即在法庭审判中,要求直接感知案件情况的人(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为七大类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之一,并且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都规定了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刑事审判中,在事实的认定上,法官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造成事实认定上的偏差,从而造成冤假错案。从近几年披露出来的比较典型的“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来看,法官就是在事实的认定上出现了偏差,造成了冤案。怎样避免此类的误判出现?从法官个人的角度来看,必须最大限度的保持个人较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情操;从技术角度上来看,法官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必须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慎之又慎。案件事实的认定的证据大部分需要证人的供词,因此,在刑事审判中,证人的地位显得非常重要。从法律一般的常识来看,法庭审判案件,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问应当是应有之义。而目前我国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很小,从目前已有的统计数据来看,所占的比例不超过全部案件的百分之十。造成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