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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的民主文化目标及其作用机制研究

  

  认识着作权法通过增进民主文化目标而实现的公共利益,自然可以从不同角度和认识层面理解。值得注意的一种观点是,新古典主义经济学派强调在公共利益和不受约束的市场之间的不一致性。有时他们试图通过定义交易成本问题而在市场范例中来界定公共利益,有时借用二分法来表达,认为即使着作权法确认了财产因素,二分法也对私人所有权进行了限制。新古典主义经济学派还主张在限制着作权表达多样性的案件中,即使给予一个宽泛的财产权,它也能通过使出版者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更好地作出投资选择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


  

  确实,表达多样性是着作权法增进的重要的民主文化目标,如着作权法中对独创性的要求就是一个重要方面。表达多样性离不开一个相对强悍的着作权。不过,支持相对强悍的着作权的民主范式立足于着作权法确保原创表达的创作和传播这一重要的和独立的部分[3]。这些重要和独立的部分在着作权法中表现为对作者和出版者专有权的确认和保障。


  

  二、着作权法增进民主文化目标的基本机制


  

  1. 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及其在着作权法中的地位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重要价值,也是通向民主社会的必要保障。宪法学者甚至将其视为民主社会得以确立的前提。认识着作权法增进民主文化的功能,需要进一步认识其增进言论自由的公共利益。言论自由几乎总是作为着作权法中的社会目标,甚至在着作权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个人财产权过度保护倾向也源于对个人特别是作者的关注。当然,也有些法院在着作权案件中对于言论自由的考虑比较少,而这对于着作权法中公共领域的设立也是一个挑战。着作权法中言论自由的价值在于,它维持了社会的民主过程,或者说对信息的分配作出了贡献。这表明,着作权法与宪法确保的言论自由也存在利益平衡关系。


  

  在认识着作权法增进言论自由时,首先需要明确着作权法对“表达自由”的确保,因为表达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基础,与言论自由存在特别密切的联系。所谓表达自由,包括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自由以及通过发表等形式表达自己思想的自由。表达自由是言论自由的组成部分,也是广义上的言论自由的内容之一。按照 1789 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 4 条的规定: “自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个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有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表达自由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它在实现个人自治和增进自由民主社会的目标方面的重要价值具体表现为: “第一,表达自由是确保个人实现自我充分发展的本质性范畴; 第二,它是拓展知识和发现真理的本质方法; 第三,它是所有社会成员参与决策的本质要求。”[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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