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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的民主文化目标及其作用机制研究

著作权法的民主文化目标及其作用机制研究


冯晓青


【摘要】著作权法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标,其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关注信息自由、教育利益和知识的扩散与效用等方面,而这些利益涉及自由与民主社会的本质问题。换言之,著作权法具有促进民主文化目标的主旨。著作权法增进民主文化目标的基本机制是通过表达自由实现言论自由。
【关键词】著作权法;民主文化;表达自由;言论自由
【全文】
  

  在知识产权法的制度结构中,对社会民主文化的考虑越来越重要。作为知识产权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着作权法也一样。就着作权法中的公共利益而言,它体现在通过促进我们的公共教育、自由的自我创造、活跃的文化争鸣与交流来繁荣我们的民主文化制度。本文主要探讨着作权法民主文化目标及其作用机制,希冀对推动着作权法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一、着作权法对民主文化目标的增进


  

  着作权法服务于促进重要的公共利益,如学术争鸣、公共教育、表达的多样性等,而其中很多没有反映在传统的着作权法中。着作权法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关注信息自由、教育利益和知识的扩散与效用等方面,而这些利益涉及自由与民主社会的本质问题。着作权立法和司法保护都不可能不对这些重要的公共利益问题予以重视。美国《宪法》的着作权条款和 1790 年《着作权法》的起草者即认为,印刷资料市场知识的扩散和观点的交流对民主自由的增进是关键性的。他们认为以着作权为支撑的国家创作物市场对于防止政府的不适当干预、繁荣民主文化方面是决定性的[1]。立法者确信着作权法对于知识扩散的支持、对自由宪法的维持是本质性的。


  

  确实,作为实现社会文化教育利益的工具,着作权法除了对作者利益的调控功能外,还具有对社会利益的调控功能。为了鼓励学习、促进艺术,维持和发展我们的文化,法律以着作权的形式授予作品创作者和其他着作权主体控制对其作品的使用和处置的专有权。着作权保护的形式多样,因为文学、艺术和科学的各种形式都可以获得着作权。与专利法不同的是,着作权法鼓励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之上,就同一特定思想或者主题创作出丰富多样的表达形式。着作权法可以看成是我们社会的文化方面的法律。特定时代的文化质量主要依赖于智力和艺术创造物,这一质量又深受对它们的创造者的肯定、保护和鼓励的影响。着作权保护提供了作品创作和传播的激励。着作权与思想、信息和知识的表达、传播关系密切。国外有的着作权专家指出,思想是信息、信息是知识,而知识是文化的一部分。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看,着作权法涉及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教育的和文化艺术的各个方面。它不能专注于作者的利益,而应顾及广大使用者的相关利益[2]。如着作权法规定的为教育目的而自由使用作品的问题,就体现了对发展教育这种公共利益的保障。着作权法在促进民主和自由表达方面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如果法院由于过度地关注着作权人的权利而忽视了对于公众利益的保护,就会威胁到公民参与市民社会活动的能力。着作权人以外的人虽然以言论自由价值作为扩大使用的理由,但言论自由价值本身在着作权法中并没有直接体现,而是一种社会性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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