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贿犯罪中的意志因素和利益归属问题
对单位犯罪的定义,我国刑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是单位犯罪。[2]可见在对具体的犯罪行为认定为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时,应重点把握两点:一是支配犯罪行为的意志是单位意志还是个人意志;二是犯罪行为所谋求或最终获得的利益归属于单位还是个人。这两点判断标准在认定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时,同样适用。如果行贿行为体现了单位意志,利益归属于单位,认定为单位行贿;如果行贿行为体现了个人意志,利益归属于个人,则认定为个人行贿。
(一)意志主体的判断
根据单位犯罪的基本原理,单位犯罪体现了单位意志。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内部成员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的条件下形成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3]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单位整体意志和个人意志却是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判断单位意志和个人意志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考察行贿的动机和目的。犯罪动机,是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其往往决定着犯罪意志的形成。行贿犯罪作为目的犯,“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其法定构成要件。所以,对行贿动机和目的的考察,往往有助于判断行贿意志的主体问题。一般而言,行贿为了实现个人利益的,体现了个人意志,行贿为了实现单位利益的,则体现了单位意志。二是考察意志形成的过程。一般认为,单位意志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而形成的意志,而个人意志是经个人决定而形成的意志。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却需要灵活把握,结合意志的形成过程进行综合把握。
首先,在行贿犯罪中对于通过决策程序形成的单位意志,其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既可以表现为单位的领导决策后形成具体执行贿赂款、回扣支付的指令;也可以表现为通过公司的内部章程、工作手册、备忘录、合同等书面文件确定或约定的公关费用、产品销售回扣率等;甚至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表现为并无明文规定,但已成为单位潜规则的由业务人员具体操作的给付贿赂款、回扣的惯例性做法。
其次,有些意志的形成并未经过严格的决策程序,但结合决策者的身份、动机、事后因素等,仍可以认定为单位意志。如单位的领导、负责人未经正规的决策程序,个人决定或者授意实施行贿,这种决策尽管不是单位集体意志,但是由于是掌握了单位领导决策权的人做出的,如果做出决定的动机是为了单位整体的利益,那么也应该认定为单位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