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司法认定
龚培华;徐亚之
【摘要】区分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关键是要正确理解
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和正确区分行贿犯罪中的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文章对一人公司行贿、私营企业行贿、挂靠型主体行贿、风险经营型主体行贿、承包经营中的行贿等司法实践中的典型问题作了深入分析。
【关键词】单位行贿;个人行贿;司法认定
【全文】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实施行贿犯罪的认定为单位行贿罪,自然人实施行贿犯罪的认定为行贿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行贿主体的认定却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区分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关键是要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理解刑法意义上的“单位”,二是如何区分行贿犯罪中的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在明确以上两点的基础上,才能对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典型问题加以准确的剖析。
一、对刑法意义上“单位”的界定
在认定行贿犯罪案件中的主体时,首先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涉案单位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如果涉案单位不符合刑法意义上的“单位”特征,则可以直接考虑认定个人行贿。我国《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的主体种类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但是对何为“单位”,却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笔者认为,刑法意义上的“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由一定的物质条件和人员组成的、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能够承担一定责任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它的外延要广于民法意义上的“法人”。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必须具有合法性、组织性、独立性的特征。
单位的“合法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依法成立,即单位的设立方式、程序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经过有权机关或组织的审批、登记注册。凡未经合法程序设立的单位实施的行贿行为,在否定其正当的单位人格的基础上,直接认定具体行贿行为的实施者构成行贿罪即可。二是合法存在,即要求单位的设立目的和宗旨应当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同时,依法成立的单位,其合法性在单位存续期间应持续存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这一规则在认定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问题时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