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目标中,首要的也是最终的目标是改善实地的人权状况。欲达到这一目标,离不开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实践证明,非政府组织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有着政府所不具备的特殊优势。“一方面,它可以动员社会资源为政府提供必要的辅助性支持,在政府行政手段之外,为公民提供合法的人权诉求和保护途径;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有助于整合和反映社会成员的权利诉求,在公民权利诉求与政府回应之间提供必要的缓冲与过渡,有助于提高政府的人权保护效率”。[4]
普遍定期审查所形成的结果文件包含了对相关国家改善人权保障措施的建议。审查的过程只是一个督促各国政府的程序;切实有效落实结果文件,才是实现普遍定期审查目标的关键。在这一进程中,非政府组织不仅可以发挥监督政府的推动功能,还可以凭借其独特优势,起到辅助、加速实现人权的作用。
3.非政府组织的充分参与是普遍定期审查机制与联合国人权条约监督机制相比的一个重要进展。
根据联合国各项人权条约建立条约机构,监督缔约国履行人权条约义务的状况,是联合国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又一类重要机制。目前,联合国根据不同的人权条约已经成立了八个条约机构。[5]这些条约机构由在相关领域有卓著建树,以个人身份任职的独立专家组成。条约机构通过审查缔约国提交的国家报告、接受国家间指控、接受并审理个人申诉、实地调查等一项或多项程序监督缔约国履行条约义务的情况。
在条约监督机制中,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主要体现在对条约机构审查缔约国履约报告程序的参与。然而,条约机构在审查国家履约报告的过程中对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总体持比较保守的态度。首先,尽管在实践中非政府组织等利益攸关方均有一定的机会参与各条约机构的工作,但只有《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条约机构在工作中可以纳入非政府组织的贡献。其次,能够参与到条约机构工作中的利益攸关方范围有限,主要是非政府组织,近年来也扩展到国家人权机构,但一般没有学术机构、研究机构和民间社会的代表。再次,非政府组织参与的范围也很有限,虽然可以向条约机构提供信息,但条约机构审查的主要依据还是国家报告;虽然一些机构已经开始为非政府组织提供口头发言的机会,但多安排在会前工作组或审议会议一开始,对国家在建设性对话中的表现以及条约机构通过的意见和建议非政府组织是没有机会发表评论的。
相比之下,非政府组织对普遍定期审查的参与则更加全面,参与程度也更深入。首先非政府组织可以参与普遍定期审查的每一个环节。其次,普遍定期审查的基础文件除了国家报告,还有由联合国人权高专办整理的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利益攸关方提供的资料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