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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对普遍定期审查的参与

  

  普遍定期审查制度凸显了普遍性的特征,即联合国所有192个成员国,无一例外,均要根据按抽签决定的顺序,以四年为一个周期逐一接受审查。这就一改了过去人权委员会时代,一些国家总是审查者、批评者,而另一些国家却总是被审查者、挨批者的局面。普遍性的另一重含义是审查的内容包含了一国对所有人权的保障情况,无论公民、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还是发展权等集体人权,均将受到同等重视。


  

  普遍定期审查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对话而非对抗性质。该制度是建立在客观可靠资料以及互动对话基础上的合作机制,受审查的国家能够自始至终充分参与审查的过程。作为一种合作的机制,普遍定期审查的目的不是通过“揭短”让国家感到尴尬或“羞耻”,而是希望为各国提供交流良好做法的平台,为希望得到技术援助的国家提供帮助,提高各国履行人权义务的能力。


  

  二、确保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是普遍定期审查制度的一项原则


  

  非政府组织参与人权保护正在成为一种趋势。联合国在人权保障进程中也正在不断扩展非政府组织参与和发挥作用的空间,而普遍定期审查制度更是将确保非政府组织的参与看作一项原则加以肯定。


  

  1.普遍定期审查机制明确了“确保非政府组织参与”的原则。


  

  人权理事会关于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列举了普遍定期审查制度的多项原则,其中之一便是“确保所有相关的利益攸关方,包括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的参与”。[3]在普遍定期审查的整个过程都可以找到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这些利益攸关方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国家准备报告阶段,按照要求,国家应广泛征询利益攸关方的意见;在工作组审查阶段,审查的基础文件之一就是人权高专办整理的非政府组织等利益攸关方提供的材料,这些利益攸关方还有机会列席工作组会议;在人权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结果文件之前,非政府组织有机会发表一般评论;在结果文件的执行过程中,虽然国家是主要责任人,但鼓励非政府组织在适当的情况下予以协助。由此可见,非政府组织参与的原则贯穿于普遍定期审查的始终。


  

  2.实现普遍定期审查的目标需要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人权理事会希望通过普遍定期审查达到以下主要目标:通过审查改善各国、各地的人权状况;监督国家履行人权义务和承诺,评估各国积极的事态发展以及面临的挑战;与受审查的国家协商并在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通过技术援助等手段,增强其履行人权义务的能力;各国以及利益攸关方之间交流、分享最佳做法;支持在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合作;鼓励国家与人权理事会、其他人权机构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全面交往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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