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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

  

  第二,食品安全问题如何监管?


  

  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从一定程度上说是道德的滑坡,一部分人主观上无节制地追逐私利而罔顾对他人的危害。那麽究竟要如何监管?从行政执法体制的角度,法律是规则的表达,我们期待的是规则能变成实践。然而,对比所有的规则表达和规则实践,都会发现二者之间总是存在折扣的,存在折扣是正常的,但是假设这种折扣越变越大,就不正常了。


  

  执法体制在法律上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有哪些执法主体,二是这些主体之间的权力配置和关系如何。而权力分配问题是执法体制的核心。执法体制包括两个维度:一个是水平方向,即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如何分配;另一个是垂直方向,也就是政府各层级。在垂直层面,执法权归中央统管还是交给地方,管辖权如何配置还没有一个很好的方法。


  

  对於狭义的食品安全监管,最重要的恐怕不是监管本身,而是涉及监管规则要如何制定。比如,发现违法行为後,究竟如何处理或制裁?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和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中,违法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经济上被没收,最严重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样的制裁措施面前,一些人作出了所谓的「理性选择」,即造假或在食品中掺入违法添加物。有人辩驳认为有期徒刑是比较重的刑罚,应当存在威慑作用。但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制裁所达到的社会效果,通常适用以下公式,即制裁震慑的力度乘以制裁实际发生的概率。因此,即使违法者明知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但如果被查处的概率较低,那就仍然不足以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监管包括了规则表达和规则运行两个环节。在规则表达上,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最高刑罚是可以适用死刑。我个人认为,规则表达层面的改变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监管的体制不涉及规则的表达,无论谁来执法,都是执行制定出来的规则。加大制裁力度是一种方法。但是规则的改变并不容易,立法的过程涉及各种各样的话语权。在规则运行上,假设执法者不断地查处,那麽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概率大规模提高,如果仅靠执法者自身,便意味着执法系统会不断地扩大,执法成本会越来越高。在监管层面,我们过往都很重视监管体制,我也非常赞同。但是否也可以考虑,改变违规者这种成本收益计算的公式,当他意识到风险增加的时候,他的行为可能会有所节制。从理论上看,这是完全可能并且可以实现的,但在现实中还需要依赖其他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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