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研究方法上形式主义、教条主义一度盛行
其一,以偏见代替理性,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条文。鉴于早期出版的个别国际私法教材刻意为不同国家的国际私法打上不同“阶级”的烙印,一些学者在对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缺乏深入分析与实证研究的情况下,将该制度视为资产阶级国家司法专横的表现,对之加以抨击。再如,鉴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于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未作规定,为了给合资合同适用中国法寻找法律依据,有的学者突发奇想,将该法第2条第2款有关合资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法律解释为“适用”中国法。[9]
其二,热衷于贴标签的研究方式。在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各个阶段,都有一些学者对创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国际法“理论”和“思想”怀有浓厚的兴趣,他们热衷于收集不同历史时期经典作家和中国杰出领导人涉及法律的论述,在片言只语中归纳总结出这些杰出人士的国际法“理论”和“思想”,这种研究方法至今仍然盛行。[10]笔者丝毫不怀疑这类研究的良好愿望,对这类成果也不妄加评论。但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是实事求是,这类研究对于推动和繁荣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实际效果需要通过实践来检验。
(二)后十多年的一些理论研究成果受到西方理论不适当的影响
在中国后十多年的国际私法理论研究中,一部分年轻学者受到西方国际私法制度和理论的影响较深,在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其一,对西方国际私法的理论推崇备至,良莠不辨。毋庸讳言,国际私法属于“舶来品”,有关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制度起源并兴盛于欧洲,20世纪中叶国际私法的研究中心又转向美国。[11]由于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及意识形态的影响,国外国际私法的理论成果对中国的影响和传播受到制约。多年来,中国国际私法学界在传播、移植西方国际私法先进经验、推动中外国际私法学者交流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任何理论的产生都有特定的背景,一些年轻学者对于西方国际私法的理论推崇备至,对中国没有出现过的理论、法律术语如获至宝,将特定时期特定国家曾经出现的国际私法理论视为放之四海皆准的真理。
其二,对西方国际私法的立法与司法制度盲目崇拜。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上,当代以欧洲为代表的不少国家采用法典化的立法模式。法典化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内在逻辑性与和谐性等优点,中国立法追随世界立法潮流的方向是完全正确的。然而,法典化的形成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不顾中国的现实国情,一味以西方国家的国际私法典为标准来衡量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先进与否,未免失之偏颇。在对待判例法等西方法律制度的态度上,一些学者罔顾中国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的传统与现状,赞誉某国审判制度是“世界最先进”的制度,并意欲在中国推行判例法制度。
其三,对西方国际私法学者曲意逢迎。个别学者总是习惯于将西方同行视为“传教士”、“布道者”,把中国学者放在受教育的位置上。笔者始终认为,尽管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与理论研究起步比较晚,但起点很高,立法中的一些制度设计具有世界先进水平。[12]与此同时,中国国际私法的实践经验极其丰富,司法审判与仲裁实践中出现了众多西方国家未曾出现的问题,中国国际私法学界的实证研究领先于西方发达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