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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军问题对国际人道法的冲击及影响

  

  另外,联合国公约还规定,任何人招募、使用、资助或训练符合该公约第1条定义的雇佣军,也“构成犯罪行为”。这样,联合国公约就为个人“雇佣军”身份的界定提供了较低的门槛,从而将所有雇佣军活动都规定为犯罪行为。


  

  联合国组织于1989年通过的《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国际公约》[1]于1989年开放给各国签字,并于2001年10月才生效。迄今为止,共有31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这一公约,但包括中国和美国在内的世界五大国却还没有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2]


  

  二、实践中贯彻有关“雇佣军”法律规定的问题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里关于“雇佣军”定义的规定,虽然已被认为构成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但在实践中要同时要满足该条款中所列举的所有六个条件,其实是非常难。相比较之下,非洲统一组织公约和联合国公约为确定“雇佣军”身份方面提供了比较低的标准,这样在实践中就会比较容易地将雇佣军活动界定为犯罪行为。这是制订这两个国际法律文件时的初衷。然而,如果从这两个国际公约的实践情况来看,不太容易处理其中所涉及的政治因素。例如,雇佣军公约在确定相关犯罪的构成要素时,除了符合“外国雇佣军”定义行为以外,就连“直接参与敌对行为”本身,都被界定为犯罪要素。而这一点。如果从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理来分析,则是无论如何也不应该成立的。


  

  此外,公约还规定“任何征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的个人……为公约目的犯有罪行”。如此一来,“雇佣军”本身就是一种罪行,其中还包括以多种方式进行的犯罪,甚至不要求实际出现在战场上。此外,这两个公约都对“雇佣军”进行了附加性的定义,专门用来解决旨在推翻政府的情况。这样,在原本是关于战争和武装冲突的法律规范当中,除了具有关于“作战手段与方法的规则”(jus in bello)以外,还引进了关于国家在关于“战争的性质”(jus ad bellum)方面是否符合国际法规则的因素,这就使得实践中落实和贯彻关于“雇佣军”规定,更是增加了相当的难度。


  

  尽管伊拉克战争是一场国际性的武装冲突,但在伊拉克为私人军事(保安)公司服务的一些人员要符合第一附加议定书中关于雇佣军的法律概念,可以说是很难。非洲统一组织公约和联合国公约中的“雇佣军”的标准比较低,雇佣军活动容易被界定为犯罪行为。但从实践情况来看,又不大好处理其中所涉及的政治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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