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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军问题对国际人道法的冲击及影响

  

  所以,罗安达公约和非洲统一组织公约与第一议定书之间在“雇佣军”方面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雇佣行为的犯罪化方面。根据罗安达公约和非洲统一组织公约的规定,不但充当雇佣军是犯罪行为,同时雇佣军对其执行任务过程中的任何特定犯罪行为负有刑事责任。另外,非洲统一组织公约第3条规定雇佣军不应享有战斗员地位且不得享有战俘地位;第7条要求每个缔约国保证雇佣军活动犯罪“根据其法律受到包括死刑在内的最严重的处罚”。


  

  3.联合国《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国际公约》


  

  在国际法层面上,在规制雇佣军方面另外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文件,是联合国组织于1989年通过的《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gainst the recruitment, Use,Financing and training of Mercenaries)。该公约的角度和立场与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7条里的规定有明显的不同。


  

  联合国组织讨论并通过这一国际公约,是因为认识到雇佣军所进行的活动违反了“国家主权平等、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人民自决等国际法原则”,因此,它在公约中首先“重申《联合国宪章》和《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揭示的宗旨和原则”,认为使用和训练雇佣军的行为“应视作所有国家都严重关切的罪行”,任何人犯下任何这些罪行都应受到追诉或引渡,以便能促进《联合国宪章》揭示的宗旨和原则得到遵守。


  

  联合国公约中关于“雇佣军”定义的第一条,分成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关于定义的用语与第一议定书类似。它规定:“为本公约的目的,1.雇佣军是指属于下列情况的任何人:(a)特别在当地或国外受招募以便在武装冲突中作战;(b)参与敌对行动的主要动机是获取个人利益,而且事实上由冲突一方或其代表承允给予物质报酬,这项报酬远超过该方对其武装部队中担任相同职级和任务的战斗人员所承允或给予的物质报酬;(c)既非冲突一方的国民,也非冲突一方控制领土的居民;(d)非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成员;并且(e)非由不属冲突一方的国家作为其武装部队的成员派遣担任公务。”


  

  这一定义与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的有很大相似之处,但它排除了议定书中必须“事实上参加敌对行动”(does,in fact,take a direct part in the hostilities)的要求。这是一个重要的要素。仅仅是这一点不同,就使得联合国公约关于雇佣军身份比第一议定书规定的更为广泛。不过,联合国公约中关于“雇佣军”定义第二部分则更加广泛。它规定:“雇佣军也指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属于下列情况的任何人:(a)特别在当地或国外受招募以参与共谋的暴力行为,其目的为:(一)推翻一国政府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一国宪政秩序,或(二)破坏一国领土完整;(b)参加此种行为的主要动机是获取可观的个人利益,并已承允给予或领取了物质报酬;(c)不是这种行为所针对的国家的国民或居民;(d)非由一国派遣担任公务;而且(e)不是行为发生在其领土的国家的武装部队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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