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雇佣军问题对国际人道法的冲击及影响

  

  1976年,非洲国家为了规则有关雇佣军问题专门成立了国际调查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Inquiry on Mercenaries),并在安哥拉首都罗安达(Luanda)起草了关于预防和制止雇佣军活动的公约草案,该草案在国际法上被称为《罗安达公约草案》(Draft Luanda Convention)。在时间和建立有关雇佣军的法律机制上,《罗安达公约草案》构成了1977年“关于重申和发展国际人道法外交会议”讨论的基础。{9}(p572)另外,《罗安达公约》草案是在国际法领域和在区域性层次方面讨论处理关于雇佣军问题所达成的第一个法律规定。


  

  如果将罗安达公约中关于“雇佣军罪”的定义与第一议定书的关于雇佣军条款中的定义加以比较,就会看到这两者之间有很大的不同。罗安达公约在关于预防和制止雇佣军活动方面制定的条款不仅要严厉得多,而且干脆就把从事雇佣军活动定义为“雇佣军罪”。


  

  罗安达公约在“序言”中首先谈到:各缔约方严重关切“武装冲突中雇佣军的使用,这种使用的目的在于利用武力阻挠摆脱殖民主义和新殖民主义统治的民族解放进程”。然后,该公约第一条将“雇佣军犯罪”定义为由个人、团体或协会、国家代表和国家本身犯下的罪行。犯罪“构成要件”起草的比较笼统。根据规定,相关的法人即犯有雇佣军罪,如果他或者她“怀着利用武装暴力反对民族自决进程的目的”,实行了下列任一行为:(一)组织、资助、补给、装备、训练、鼓励、支持或者以任何形式雇佣军事力量,而这些力量包括或者是由为了私利,为了一份薪金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物质报偿,并非一国国民而在其国内作战的人员所组成的;(二)征募、参加或者试图参加上述力量;(三)允许第(一)项中提到的活动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或受其控制的任何地方进行,或者提供便利上述力量过境、运输等的其他业务。


  

  从上述条文中可以看到,罗安达公约关于“雇佣军罪”的定义与第一议定书的雇佣军定义有根本意义上的不同。由于它涉及到“组织、资助、补给、装备、训练、鼓励、支持或者以任何形式雇佣军事力量”等,所以,不仅是个人,就是国家也都有可能犯有“雇佣军罪”。


  

  1977年,非洲统一组织又在利博维尔通过了取缔非洲境内雇佣军活动的公约:《非洲统一组织公约》(The 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 Convention)。该公约在结构上比《罗安达公约草案》合理,它在第1条1款除了涉及动机的部分以外,在所有方面都反映了第一议定书的雇佣军定义。与罗安达公约一样,它将刑事责任扩大到“怀有利用武装暴力反对民族自决进程、另一国家的稳定或领土完整目的个人、团体或协会、国家代表和国家本身,如果他们犯有下列任一行为(一)掩蔽、组织、资助、帮助、装备、训练、鼓励、支持或者以任何形式雇佣军力量;(二)征募、招收或试图招收上述力量;(三)允许第(一)项中提到的活动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或受其控制的任何地方进行,或者提供便利上述力量过境、运输等的其他业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