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款“物质报偿”方面所规定的标准,尽管作为在伊拉克战争的美国黑水私人军事(保安)公司的雇员工资很高,他们中的有些人每日工资是1,500美元,相当于一个美国士兵或南非士兵一个月的工资{3}(P118),这是事实,但该项的规定要求“主要以获得私利的愿望为参加敌对行动”,从而又涉及到“动机”问题,就要求将动机与武装冲突中的法律身份联系起来,并要求从法律上探求一个人“内心动机”,这在证明方面会产生一定的困难。
第四款规定要求“不是冲突一方的国民”,第五款要求“不是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人员”,而第六款则要求“不是非冲突一方的国家所派遣作为其武装部队人员执行官方职务的人”。如果对照黑水公司的实际情况,明显的是,他们基本上是来自作为武装冲突方的美国,属于“冲突一方的国民”,或“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人员”,因此并不符合第47条的规定。
从上述这个简单的例子中可以看到,尽管伊拉克战争是一场国际性的武装冲突(这点可以说是毋庸置疑),但在伊拉克为私人军事(保安)公司服务的一些人员要符合第一附加议定书中关于雇佣军的法律概念,可以说是很难的。
从记录当时“重申与发展国际人道法外交会议”讨论情况的1977年附加议定书《评论》(Commentary)可以看到,不少国家对议定书里要包含有“雇佣军”条款不以为然,但由于非洲一些国家的积极态度,最后作了妥协。由于第一议定书第47条是“协商一致”通过(adopted by consensus),是为了安抚非洲国家,是妥协的结果,所以该条款所规定的适用范围也被故意规定的比较狭窄{4}(P572)。有些国家,例如美国,就公开表示:“{第一议定书}‘雇佣军’定义范围如此的狭窄,几乎没有人能与之相符。”{5}(P90)因此,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里虽然有关于“雇佣军”定义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一个人要是想被认为是符合第47条第2款下规定下的雇佣军,或者说必须同时要满足该条款中所列举的所有六个条件。事实上很难。{6}(p2576-2577)
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7条的这个规定,明显存在不足之处。尽管如此,国际红十字习惯法研究委员会在决定什么规则已成为习惯法规则时,还是决定将该条规定视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理由是世界上已有9个国家已将第47条关于“雇佣军”的定义编入这些国家的《军事手册》当中。{7}
2.《罗安达公约》及《非洲统一组织公约》
雇佣军的问题最早是由非洲国家提出来的。非洲刚果由于在自己国家出现的雇佣军问题,于1961年首先要求联合国组织讨论这一问题{8}(p572)。以后,它又分别于1964年和1967年向联合国安理会和非洲统一组织再次提出,希望能够就雇佣军问题达成国际性的协议。{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