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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军问题对国际人道法的冲击及影响

  

  在美国占领伊拉克期间,为美国军队服务的所有美国私人承包公司,黑水公司利润和知名度可谓是最高。它用了不到10年的工夫,即从默默无闻的公司变身为布什政府“全球反抗战争”的某种近卫军。黑水公司如今已在9个国家(包括美国)部署了超过2300名私人士兵。它的数据库中储存21000名前特种部队成员、退役士兵及退休执法人员的数据,随时可以召唤他们参与军事行动。黑水公司拥有超过20架飞机,包括武装直升机和一个监视飞艇分队。它设在北卡罗来纳州莫约克的总部占地7000英亩,是全球最大的私人军事设施。{3}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黑水公司是一支是私人军队,它只由一个人控制:埃里克·普林斯先生,他是一名激进的右翼基督教徒,一位亿万富翁,曾是布什政府竞选的重要赞助人之一,亦是基督教右翼活动的重要赞助人之一{3}。所以,黑水公司可以说是一支由雇佣军组成的军队。也正是由于类似黑水公司这样的私人军队(保安公司)的崛起,使得国际法和国际人道法上关于雇佣军的有关规定,再次成为讨论的话题。


  

  在本文中,将讨论和分析有关国际人道法文件中对雇佣军的定义、雇佣军的有关国际法律规定以及它在国际形势下的最新发展问题。


  

  一、国际法律中有关“雇佣军”问题的规定及其分析


  

  在战争法或国际人道法的历史上,关于雇佣军的规定还是比较近的事情。


  

  历史上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是战争法编纂史上重要的事件。然而,订立于1907年海牙公约中的所有法律文件都没有提到雇佣军,只在海牙第5公约中通过使用“中立”这样的词语,间接地规定了关于雇佣军活动权利和义务。1907年海牙第5公约第4条,首先规定“不得在中立国领土内组织战斗部队和开设征兵事务所,以援助交战国”;第5条赋予了中立国家“不得允许在他国领土上发生第四条所指行为的保证”,并因此负有直接的责任。此外,根据该公约第17条的规定,如果个人以雇佣军或者私人军事承包人身份拿起武器参加战斗,采取有利于作战一方的行为,该个人就“不得享有中立”。但是,这一条款也规定这样的个体仍具有享有不低于交战国国民水平保护的权利。


  

  订立于1949年的四个《日内瓦公约》,共有400多条,涉及到如何保护战争受难者方面的许多原则和规则,然而,这其中还是没有关于雇佣军的规定。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是一个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律文件,第一次明确涉及雇佣军的国际法律规定。该议定书第47条是关于雇佣军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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