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私法中国籍和住所的确定

  

  (二)国籍的冲突依照国际私法的相关制度来加以解决


  

  由于采取领土法主义的方法确定自然人的本国法,那么就可能出现国籍的冲突。《草案》第17条就此作出如下规定: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以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律。自然人在其所有的国籍国均无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以与该自然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为其本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同时又有外国国籍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其本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以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律。


  

  结合上述规定,自然人可以分为只具有A国国籍、具有A、B两国国籍以及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三种情况。


  

  解决因国籍冲突而产生的本国法的确定问题是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重要任务,因为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多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而英美法系国家多适用当事人住所的法。日本国际私法关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以及结婚实质要件仍以当事人的国籍为连结点。为了解决国籍的冲突,2006年6月制定的《法律适用通则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具有二个以上国籍,其于国籍国中有经常居所时,则以该国法为其本国法。如果于国籍国无经常居所,则以与当事人关系最密切的国家法为其本国法。但其中的一个国籍为日本国籍时,则以日本法为其本国法;应依当事人本国法,而当事人无国籍时,依其经常居所地法。”


  

  本《草案》涉及了中国人具有双重国籍时确定其本国法的法律制度。我国《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不承认我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成为我国国籍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如甲某出生于加拿大,其父母为中国人,但并没定居加拿大,甲某出生时依照《加拿大国籍法》取得加拿大国籍,同时由于其父母未定居加拿大,仍具有中国国籍,可见我国《国籍法》所规定的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和具体的法律制度之间尚缺乏必要的衔接,在实际的出入国以及户籍管理中,当事人只能选择一个国籍。[1]


  

  综上所述,关于适用本国法,通过采取领土法主义确定国籍这一连结点是《草案》所采取的方法,领土法主义亦是大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所采取的方法,对此,本文亦赞同。在出现国籍冲突的情况下,依照国籍冲突时确定本国法的制度来解决也是各国的通用做法。当然《草案》中所规定的具体制度,即中国人的双重国籍、并列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的方法尚有待商榷。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