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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条约缔结程序与缔约权

  

  四、结语


  

  除以上主要问题外,中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短短21条还在条约公布、条约修订、以及条约备案等问题上存在明显瑕疵。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立法者忽视国际条约作为法律的性质,没有从总体上把宪法、国际法以及国内法的立法进行协调,导致宪法缔结条约程序法立法法在立法权限上有冲突,进而导致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难以厘清;另一方面,中国立法从《宪法》起还存在轻视与忽视国际法价值的倾向,没有把参与国际法立法置于国内法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更没有注意到参与国际法立法与国内法立法的不同特点,即作为国家元首的国家主席参与缔结条约是其对外代表国家的必然体现,这与国内法立法权的行使截然不同。这将使得立法永远同实践相脱节,因为国际法立法是国家对外活动,不可能不受到国际习惯规则的影响和制约,在此方面的一位强调“中国特色”,可能无法和实践相契合,只会产生两者分离的状况,使得立法价值大打折扣,毕竟如此立法从颁布时就注定了无法一直被严格遵守,只是随着国家政治生态的一时改变而随波逐流。所以,要完善《缔结条约程序法》,必须首先从《宪法》尊重国际立法的特殊性,明确条约的法律地位,才能构造以《宪法》为核心的国际法立法与国内法立法体系,使两个法律体系在立法程序上衔接好,进而才能在法律效力上有明晰的对应关系,使得国家在履行对内和对外两个职能时不至于发生抵触和冲突。


【作者简介】
谢新胜,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注释】2009年3月25日,外交部条法司在武汉组织国家有关部委及学术机构举行主题为"《缔结条约程序法》修改"的研讨会,此数据为会议开幕时外交部条法司易宪良参赞所介绍。
同时,由于港澳回归后由中央政府行使外交权,为了适应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新形势,2006年外交部制定了《关于多边条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办理程序的规定》,以规范多边条约适用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办理程序。
参见2009年3月25日外交部条法司"《缔结条约程序法》修改"研讨会会议纪要。
刘楠来:《国际法:依法治国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载《学习时报》2007年10月11日第3版。
该情况为2009年11月3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在商务部进行有关《缔结条约程序法》修改的国情调研时,商务部条法司杨国华副司长所介绍。参加该国情调研座谈会的有商务部条法司的杨国华副司长、陈雨松副处长、杨翰辉副处长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朱晓青研究员、廖凡副研究员、谢新胜副研究员。
谭丽琳、陈成智: 《尽快修改缔结条约程序法》,载《海南日报》2008年3月14日第3版。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关于"《缔结条约程序法》的修改国情调研报告(四)",商务部条法司杨国华副司长的发言。
同上注。
宪法》第67条第4款。
江国青:《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几个问题》,载《外交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第12页。
立法法》第23条41条
陈寒枫、周卫国、蒋豪:《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及中国的实践》,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2期,第118页。
南非1996年《宪法》第231条第3款。
钱其琛:《关于的说明》,载《人民日报》1990年8月31日,第7版。
李诗佳:《胡锦涛同塔吉克斯坦总统拉赫莫诺夫会谈》,载 《人民日报》2007年1月15日,第1版。
吴绮敏、孙力:《上海合作组织峰会签署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载《人民日报》2007年8月17日,第1版。
宪法》第80条
宪法》第81条
宪法》第81条
宪法》第62条
参见刘永伟:《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新论》,载《法学家》2007年第2期,第151页。
参见陈光中主编:《联合国与中国刑事诉讼》,香港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26页。
刑事诉讼法》第93条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关于"《缔结条约程序法》的修改国情调研报告(四)",商务部条发司杨国华副司长的发言。
参见秦前红, 陈俊敏:《论我国人权宪政体制的变迁--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的冲突与协调》,载《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第86页。
参见吴慧:《国际条约在我国国际法上的地位及与国内法冲突的预防和解决》,载《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第24页。
有关宪法与国际条约关系问题,我国宪法完全回避,各国规定也不尽一致,我国已有诸多学者对此问题进行讨论,限于篇幅,本文不专门论述。
例如欧盟宪法条约即由欧盟各国举行全民公决予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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