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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拆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三是确定以市场价为统一补偿标准。补偿标准的不完善是导致征地拆迁矛盾产生的主要根源,要从根本上解决征地拆迁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就应该建立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而市场是最能公平体现财产价值的,市场交易价格也最容易让人接受。同时,和平年代征收房屋主要是搞建设,而建设用地只能是国有土地(集体建设除外,但集体建设也就不存在征地拆迁),没有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也就没有征地拆迁,既然土地因征收转为了国有,那么就应按城市房屋拆迁同等对待。所以,拆迁补偿要以市场价为依据,且不分城市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两个标准。


  

  四是重新审视司法救济途径。对征地拆迁纠纷,法院应正确划分民事、行政案件范围,对于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反悔的,以及对补偿数额发生争议,法院可作为民事纠纷进行受理。对于有关行政决定、裁决的争议按行政案件受理,对于既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又没有进行行政裁决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8]


  

  (二)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要树立为民意识。牢记执法为民宗旨,消除强权意识,霸道作风,把维护被拆迁人的根本利益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出发点、立足点和着力点,不作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征地拆迁中,既要坚持严格执法,又要坚持文明执法,同时还要注意执法适度,把法、理、情有机统一起来,融洽被拆迁人的情感,实现和谐拆迁。


  

  二要增强执法能力。要坚持依法办事,提高执法水平。一是正确行使征收职权。力避为实现行政目的而损害被拆迁人权益,要公平合理行使征地拆迁补偿的自由裁量权,坚持亲疏、内外、好恶一视同仁,尤其是在化解征地拆迁矛盾时,必须查清事实,绝不能放弃政策法律原则花钱买太平,绝不能让无理上访、漫天要价的人得到不应该得到的的利益,让相信动拆政策、法律及时履行搬迁义务的人吃亏[9];二是严守法律程序。应当提高程序意识,严格按照征地拆迁必须遵守的步骤、方式、方法、顺序、时限等规则进行,做到严格遵守程序不随意变通,全面执行不任意取舍,持之以恒不有始无终;三是推进信息公开。对征地拆迁有关的内容尽量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保证征收职权的正确行使。特别要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着力解决被拆迁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三要强化执法责任。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将职责层层落实,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增强执法人员责任感,对由于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征地拆迁中出现严重问题,造成社会不稳定事件,或者严重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的,要令其承担一定的责任,督促其树立较强的责任意识,实现权、责统一。


  

  (三)正确履行服务大局职责。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责所在。因此,在征地拆迁非诉执行办案中,法院既要坚持“支持与监督”并重的行政审判原则,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好地方经济建设,又要忠实于法律,敢于抵制违法行政行为,为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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