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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拆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三)案件争议焦点集中。


  

  综观近年该类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并不是土地征收的合法性,而是拆迁安置的补偿数额,即使对土地征收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也不过是增加补偿的谈判筹码。农民也清醒的看到,在现行征地拆迁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将被拆除已是不可能逆转的事实,能使自己利益达到最大化,才是其最有用、最实惠的目的。


  

  (四)当事人寻求法律途径救济的少。


  

  我国法律规定了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且《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规定了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可是,征地拆迁中,即使被拆迁人对征地拆迁的合法性存在很大异议,也很少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呢?笔者认为:首先是老百姓不懂救济途径。虽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对征地补偿裁决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裁决如何申请、裁决的时间、裁决的部门、裁决的操作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同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复查,普及率低,老百姓不懂这些救济途径也就不足为奇;其次是老百姓不信救济途径。他们认为地是政府在征,钱是政府在给,根本不相信通过法律途径能够得到公正对待;再次是老百姓不想通过法律途径。通过法律途径不仅要相应费用,还要花费很大精力,而且也不见得能够取得满意的效果。相反,如采取过激方式,甚至进行暴力对抗,不仅能维护合法权益,还能够实现超实际价值的补偿目的,也就根本不愿寻求法律的救济。


  

  (五)强制拆除比例高。


  

  司法实践中,进入审查程序的征地拆迁案件,几乎没有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的。进入执行程序的,又基本上是动用了强制手段,极少出现行政机关撤回执行申请或者签订补偿协议后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房屋的情况。造成这种态势,其中不泛被拆迁人的要求过高,甚至故意刁难,当然还有不容忽视的以下原因:一是政府催得急。征地拆迁的顺利与否,关乎城市建设进程、招商引资成败、经济发展大局以及个人政绩好坏,直接影响到政府利益和有关人员的升迁,因此政府会通过各种方式促使法院尽快强拆;二是用地单位求的紧。缩短建设周期会给用地单位带来不菲经济效益,所以,他们指派专人坐阵法院实行软磨,甚至还承诺负担执行中的所有费用来劝说法院强拆;三是法院难有协调余地。法院执行的征地拆迁案件,政府不会增加补偿额度,被拆迁人又不会降低要求,法院无法协调结案,强拆也就无法避免。


  

  (六)容易引发申诉、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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