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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从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方面来看,重权力轻法律、重人治轻法治、重党权轻政权、重结果轻程序、重治标轻治本、重治人轻律己、重说教轻身教等现象,或多或少、或此或彼、或轻或重地存在着。对此现象有的群众甚至认为,某些地方的法治建设和依法治省(市)被写在文件的纸上、挂在领导人的嘴上,实际上却在搞人治,不依法办事的人治现象在这些地方又有所抬头。


  

  从一般群众学法用法守法方面来看,经过20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群众中由于不懂法而不守法的现象少了,但知法懂法而违法的现象却常有发生。某些群众越是对我国法律、法治和司法的了解增多,越是“信权不信法”、“信钱不信法”(有钱能使鬼推磨)、“信关系不信法”、“信访不信法”,有了矛盾纠纷不找法律、不走司法程序,而是奉行所谓“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信条,动辄上访、暴力抗法、制造群体性事件等等。


  

  上述现象的存在和问题的发生,固然与我国改革不断深化涉及各种深层次矛盾、影响各方面重大利益和触及各种敏感问题有关,与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不到位有关,与社会矛盾纠纷处于多发期、高发期、频发期有关,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有关,但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与我们法治建设和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力度、方式和实效直接相关。


  

  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就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因此,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不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五大报告在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时,不仅明确指出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而且强调指出,“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因此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施依法治国,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方略。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动摇,坚持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动摇,坚持尊重保障人权和“三者有机统一”不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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