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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行政立法中的利益协调

谈谈行政立法中的利益协调


张穹


【关键词】行政立法;利益协调
【全文】
  

  一、政府行政机关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马克思曾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反映着特定历史阶段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们结成社会关系的基本动因是为了实现自己的需要,“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因此说,人与人的关系本质上是利益关系,这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由于社会的物质生产是其他一切生产的基础,人们的经济关系是其他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因而以物质利益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利益也就获得了相对其他利益的基础地位。物质利益是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物质基础,其他各种各样的包括非物质的利益形式,归根到底都是由物质利益派生出来的。在一切历史变迁和政治变革中,促使广大人民群众以及阶级、民族和国家行动起来的根本动力,都在于它们的物质利益。《共产党宣言》公开申明:“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


  

  由此可见,利益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资源和条件,是人们赖以进行社会活动的物质基础,它表现为个人、群体、阶级、民族和国家的物质利益形式的有机联系和矛盾统一。从哲学意义上讲,利益是需要主体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中介,以社会实践为手段,使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的矛盾状态得到克服,即需要的满足。


  

  但在过去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特别是由于“左”的思想影响,理论上虽讲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三者兼顾,而在实际操作上却往往只强调国家利益的一致性,否认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政府机关有独立的利益取向,认为政府的存在就是为人民谋利益,政府工作人员应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这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有其合理之处。因为计划经济是建立在社会利益一致的假定基础之上的。它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所有的微观主体,包括一切个人、企业和经济的某一局部,都不存在与社会整体利益不同的独立利益,他们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会忠实地执行中央下达的计划。二是作为计划者的国家或政府机构也丝毫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要求,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会自觉地尽其所能按照社会整体利益来制定经济计划。尽管这种假定在理论上有重大缺陷,在实践中也带来了许多问题,但政府确实没有自己的独立利益取向,无论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还是政府的各个部门,都基本上保持了利益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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